殺人者一審被判死緩,檢察院抗訴要求判死刑

  2015年3月10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并于6月25日作出一審判決。法院判決認為,李某因生活矛盾毆打前妻王某紅,致王某紅輕傷,為泄私憤而刀刺王某,公訴機關指控李某分別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成立。李某有犯罪前科,應從重處罰。綜合分析本案的全部過程,從目前查證情況看,此案屬于民間矛盾引發的案件,中間摻雜婚姻糾紛,家庭恩怨,對此在量刑時應予以考慮,經審判委員會討論,對李某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濟南市檢察院稱,該院經依法審查后認為,一審判決以此案屬民間矛盾為由判處李某死緩,對其限制減刑,屬認定事實錯誤,并且沒有充分考慮李某犯罪行為的嚴重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量刑明顯不當,并向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抗訴。

  山東省檢察院支持濟南市檢察院的抗訴。該院在《支持刑事抗訴意見書》中稱,一審判決認定本案中的故意殺人由民間矛盾引發,中間摻雜婚姻糾紛、家庭恩怨屬認定事實錯誤。

  山東省檢察院稱,李某實施故意傷害其前妻王某紅后在逃,王某紅的姐姐王某發現李某后報警,并積極阻止其離開,才引發本案。在卷證據證實被害方在現場無過激行為,被害方及時報警并阻止李某逃離現場,有其行為的正當性。被害方對案件的引發無任何過錯,亦無相關證據證明被害人王某與李某有任何糾紛,一審法院錯誤地認定本起故意殺人案件的起因,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另外,李某實施故意殺人行為,選擇在鬧市區,行人眾多。在公共場合、出警民警到達現場的情況下,仍公然持刀行兇,其人身危險性極大。李某明知民警已到現場,仍持刀捅刺被害人王某,并致其死亡,后追趕被害人的兒子時,前后繞開3名出警人員,其持續行兇的主觀故意十分堅決,足以反映其主觀惡性極深、社會影響極其惡劣,其必須嚴懲。案發后,李某無任何悔罪表現,無任何法定從輕、減輕處罰情節,一審判決對其判處死刑,緩期兩年執行,明顯不當。

  濟南市檢察院的抗訴書還稱,李某有兩次犯罪前科,且均系故意犯罪,此次故意殺人后沒有任何悔罪表現,人身危險性極大,主觀惡性極強,故對李某應依法嚴懲,判處其死刑。

  12月18日上午,山東省高院在濟南市中院開庭重審此案,檢方重申前述抗訴意見。約3個小時后庭審結束,審判長宣布此案因案情重大,將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