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安到ATM機取款時發現有張信用卡,竟分7次取走1.3萬元現金,之后又將1萬元轉至自己銀行卡中。本以為自己的行為無人發現,但一旁的監控卻將他的一舉一動都記錄了下來。近日,濟寧任城區法院判決其犯信用卡詐騙罪,獲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2014年11月7日,王女士持信用卡到一處ATM機取款后,將該卡遺忘在ATM機上。由于信用卡處于取款狀態,未退出交易。隨后進入的趙某發現未退出的信用卡后,隨即分七次取走了13000元現金,幾分鐘后又用該卡轉賬10000元至自己名下的銀行卡中。
2014年11月24日,王女士發現其銀行卡丟失后,立即到銀行查詢,發現卡內少了23000元。王女士于當日9時21分向公安機關報案,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區分局于當日決定立案偵查,經調取案發現場監控錄像,確定趙某有作案嫌疑。11月28日,趙某歸案后拒不承認犯罪事實,不同意退還王女士的經濟損失。公安機關另查明,今年1月16日,趙某家人已替其退還23000元,公安機關已發還給王女士。
趙某稱,自己在王女士工作的單位做保安,常代他人取款、轉款。案發當天他受王女士委托代為取款,將取出的13000元現金交予王女士,并另行給了她10000元。同時,從王女士銀行卡里轉賬10000元至自己的銀行卡里,其行為不構成犯罪。
任城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某發現王女士遺忘在ATM機上的信用卡后,冒用他人信用卡,套取現金13000元,轉賬10000元,數額較大,已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經查實,案發前兩人并不相識,趙某亦稱是取款時相識,其辯解王女士將密碼告訴其并委托其代為取款,與常理相悖。且取款現場監控錄像證實被害人與被告人系先后進入ATM機取款,并非同時進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條文規定,判決趙某犯信用卡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6個月,并處罰金3萬元。
法官說法:
拾卡取錢超5000
涉嫌構成詐騙罪
據任城區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長續新國介紹,我國刑法明確將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錢列入信用卡詐騙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上使用的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復》中明確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動柜員機(ATM)上使用的行為,屬于刑法第196條第1款第3項規定的“冒用他人行用卡”的輕刑,構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
現有定罪量刑標準為,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錢超過5000元(含5000元)就涉嫌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根據我國刑法規定,犯行用卡詐騙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續新國說,隨著信用卡的廣泛使用,私自激活他人信用卡取款、撿拾信用卡盜刷、惡意透支信用卡等行為也有了明顯增加。在此,也提醒廣大市民在使用信用卡消費時一定要謹慎,防治上當受騙。同時要增強法律意識,在撿拾到他人信用卡后應積極歸還失主,切勿盜刷他人錢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