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稱的生產企業,不存在?”齊魯壹點近日報道了大潤發被檢出“致癌黑魚”,但公布的標稱生產企業并不在公布的所在地址。23日,記者了解到,食藥監部門在抽檢時,該樣品的生產企業信息,是由食品經營企業提供,但近期該經營企業向抽檢單位反映,更改了當時提供的供貨單位。
致癌黑魚”的生產企業弄錯了
“濟南利鑫水產養殖公司”到底是不是“致癌黑魚”的生產企業?本報記者前往“標稱生產企業地址”濟南市槐蔭區位里莊1號調查,在那里,記者雖然發現有很多養魚池塘,但卻沒有該批次黑魚標稱的生產企業——濟南利鑫水產養殖有限公司。這到底是怎么回事?
記者就此采訪了省食藥監局及承擔此次檢測任務的機構。據有關工作人員介紹,抽檢的該批次黑魚屬于散裝產品,沒法直接看到標稱的生產企業及生產企業所在地址等信息,所以這些信息均由食品經營單位提供。
“抽檢的時候,需要填寫抽樣單,當時該批次黑魚的生產企業信息,是由被抽檢單位提供的。”承擔此次檢測任務的一位工作人員表示,當時被抽檢單位提供的信息是“濟南利鑫水產養殖公司”,抽檢日期是6月29日,直到最近,檢測機構收到被抽檢單位發來的一份說明,更改了該批次黑魚的生產企業信息。
據透露,這份說明顯示,該批次黑魚的供貨商是濟南一家水產養殖專業合作社。記者聯系到了這家合作社的一位工作人員,他表示,他們自己并不生產黑魚,所供黑魚是他們從市場上購得,然后供給大潤發的。據稱,這家合作社是大潤發的供貨商,不少水產品是由他們供貨。
藥殘超標,經營者可處20倍罰款
其實,“致癌黑魚”類似的食品安全事件發生在大型超市已不是第一次,從沃爾瑪狐貍肉事件,到銀座集團黑魚有質量問題被約談,再到此次的“致癌黑魚”。在這些食品安全事件中,大型商超該承擔什么責任?
省食藥監局工作人員表示,根據自10月1日起實施的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對其生產經營食品的安全負責。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應當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
食品安全法規定,生產經營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生物毒素、重金屬等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和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首先是要求經營單位下架。”省食藥監局有關工作人員介紹,對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的行政處罰措施主要有警告、責令整改、罰款直至吊銷許可等措施。“涉及犯罪的,會及時移交公安部門。”
商超自檢農產品還有不少難題
“我們查驗了所有證件資料,如果產品再出現問題還處罰我們,我們真有點想不通。”一家食品經營企業負責人表示,根據食品安全法的規定,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只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明,“可是這樣也無法確保萬無一失啊。”
根據規定,食品生產企業可以自行也可以委托食品檢驗機構對所生產的食品進行檢驗。
在濟南市食藥監局約談銀座集團時,該集團相關負責人表示銀座集團在活魚類水產品進貨時會進行多項檢測;每半年索取一次檢測報告;配備了蔬菜快速檢測設備進行不定期抽檢,對不合格產品禁止銷售,并追究供貨商責任。
針對農產品的特殊屬性,銀座集團有關負責人當時表示,將建立中心實驗室,配備專業的檢測設備和工作人員,進一步對水果、水產品等農產品進行抽樣檢測;與權威第三方檢測機構達成合同,加大重點產品檢測頻次等。
水產品是藥殘超標“重災區”
除了呋喃唑酮代謝物,在水產品抽檢中還經常檢出各種問題,例如,2015年5月至6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抽檢水產品,在不合格產品中有四個批次產品來自濟南市場。
“現在淡水魚的養殖模式下,藥殘超標是很常見的,甚至可以說比較難避免。”一位水產養殖業內人士表示,現在養殖都是高密度養殖,如果不預防用藥,經常會出現大面積死亡的情況,養殖戶根本損失不起。
中國水產科學研究院珠江水產研究所研究員謝駿也表示,高密度、集約化的水產養殖加劇了養殖動物的疾病發生。
此外,農田的環境污染,水產養殖周邊農田使用農藥和化肥,通過江河湖海影響水質,可在動物體內長期積蓄,通過食物鏈對魚類和人體產生毒性。
專家表示,一般來說,水產品中的藥物殘留大部分不會對人導致急性毒副作用,但是如果經常攝入含有低劑量藥物殘留的水產品,殘留的藥物即可在人體內慢慢蓄積而導致體內各器官的功能紊亂或者病變,嚴重危害人類的健康。
(齊魯壹點記者 李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