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網(wǎng)訊 男子于某以前曾開設過一家法律咨詢服務部,后來知法犯法,法律工作者身份被注銷,可于某仍以這個身份到處代理民事訴訟。不過,也有人輕信他,170多萬元由此落入于某的腰包。10月8日,鑒于于某詐騙數(shù)額較大,環(huán)翠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其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12萬元。

  據(jù)辦案檢察官介紹,2013年9月初,于某謊稱自己名下有一個法律咨詢服務部(實則已被注銷),跟做投資生意的王先生洽談,稱自己主要是代理一些民事訴訟,有些案件在訴訟時,需要查封被告人的財產(chǎn),為確保被告人的利益,原告需要交納財產(chǎn)保全保證金,保證金為所保全財產(chǎn)的20%。于某告訴王先生,這其中可是大有“商機”,如果王先生能代為墊付保證金的話,等訴訟結束以后,于某可以將相關利潤返給王先生。

  王先生因?qū)υV訟程序不太了解,架不住于某三番五次游說,他就和于某簽訂了一份《合同約定書》,協(xié)議內(nèi)容為由王先生為原告墊付保證金,于某將這筆保證金交到相關法院,由法院出具以王先生為名的收據(jù),案件結束后兩人按比例分成。

  其實,這紙協(xié)議是于某用來蒙騙王先生的。當年9月至11月底,于某謊稱自己代理的13宗民事案件,需要交納訴訟財產(chǎn)保全保證金。并且,于某還偽造了蓋有相關法院的“預收費專用章”收據(jù),陸續(xù)從王先生手中騙取149萬元錢財。

  在針對王先生實施詐騙的同時,于某還冒用法律工作者身份,代理了一宗索要勞動報酬案件,對當事人謊稱需要辦理訴訟財產(chǎn)保全保證金,騙取兩名當事人共計20余萬元;2013年7月,于某又以同樣手段,騙取另一名受害人5萬元。

  2013年底,于某和王先生的協(xié)議到期后,王先生沒有收到于某所謂的利潤分成,就拿著保證金收據(jù)向法院核實,結果經(jīng)過比對,這13張收據(jù)全部是偽造的,而且相關法院并沒有收到這些保證金。王先生這才知道自己上當受騙,就向環(huán)翠公安分局經(jīng)偵大隊報警求助,于某后來被民警抓獲歸案,因犯有合同詐騙罪,法院一審判決于某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12萬元。

  (來源:威海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