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說法

  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將受處罰

  “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濟寧任城區人民檢察院公訴科科員侯紅梅說,本案中,孫明個人并不具備建筑施工用工主體資格,建筑公司將工程分包給孫明屬于違法發包,應當對孫明所拖欠的農民工工資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即應當對孫明所拖欠的工資承擔墊付責任。

  而王江等人在解決經濟糾紛時,采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違法方式也顯然是得不償失。“王江等人采取非法的手段對孫明進行恐嚇,并有動手行為,導致被害人身體、精神受到嚴重刺激。”侯紅梅說,王江等人的行為存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可能,是非常危險的行為。我國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侯紅梅提醒說,在商談合作前,雙方應先簽訂詳細的合同。如遇到糾紛,應積極尋求采用法律的程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