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一成被解救兒童能回到父母身邊
其實,上述通知的實施,有著較深刻的社會背景。
根據資料統計,2 0 0 9—2011年,全國第五次打拐專項行動中,共破獲拐賣兒童案件11777起,解救被拐兒童13000余名,其中約有12100名孩子未找到親生父母,也就是說,僅有不到10%的被解救兒童能夠回到父母身邊。
對于這些找不到親生父母的被拐解救孩子,民政、公安等部門曾采取過“發現了不一定帶走”的政策,即如果買主家庭符合相關條件,公安部門會在不驚動孩子的基礎上提取孩子的DNA,將其存檔,并將孩子寄養在買主家中。
如果以后孩子的親生父母來報案,買主家庭要無條件歸還孩子。如:2003年昆明“10·8”打拐斗爭后,被賣到福建晉江的26個孩子,經解救后因無人尋找,而重新回到了買主“父母”家。其后,2011年7月起,公安部作出要求,被拐兒童一經解救,全部送往民政部門的福利院安置,不得由買主繼續撫養。然而,這些兒童與福利機構收容的其他兒童,雖同住一個屋檐下,卻身份有別。
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李長勇介紹,我國收養法規定,由公安部門認定的“孤兒”,福利院可代替民政部門依法履行監護職能,社會人士依法可收養該兒童。“被拐解救兒童并非棄兒,依據收養法,福利院無法對其行使監護權,兒童也無法被收養,只能等候親生父母前來認領。”
相關心理學研究表明,此種情況,對于被拐解救兒童的身心健康發展極為不利。為此,?? 姙!摂姙許多專家呼吁改善此種情況。如2013年全國兩會期間,全國人大代表梁志毅建議修改收養法,認為被解救的拐賣兒童在一年內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應被依法收養。
“民政部、公安部的通知應該是一次積極的回應”,李長勇稱,該措施對于打拐解救兒童的收養問題做了初步努力,“不過通知中的‘合法收養’有限制條件。國家應啟動對收養法的修訂,使通知從部門政策上升為國家法律,讓孩子有個合法的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