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告訴她,要做大生意吃穿用都先提檔次
據本案審判長王永革介紹,研究院出租了很多商品房,由研究院下屬的物業部門負責管理,物業部門收取水電費、暖氣費、垃圾清理費等費用后,把現金交給劉俐俐,收據交給負責審核的章某某,由章某某在收據上蓋財務章制作憑證,章某某制作好憑證以后再將憑證交給劉俐俐,這樣錢和憑證就都到了劉俐俐手中,她把錢和憑證都自己拿走藏匿,不再交給負責復核的同事,單位上做賬一直沒有核算過物業費,劉俐俐隱匿下來的物業費就無人知曉。
劉俐俐稱,李辰辰告訴她,做紅酒生意是大生意,而且她姑姑講,“要想做成得讓人相信我們是有資本的,穿的、用的、吃的都得上檔次”。為這,她用貪污的錢先后買過三輛車,一輛克魯茲價值16萬,其中8萬是從單位貪污的;一輛豐田凱美瑞價值25萬,用的全是貪污單位的錢;一輛寶馬320價值50萬,已經交付32萬,其中除賣掉克魯茲得到的7萬外,其余的也全是從單位貪污的錢。
“生意”子虛烏有錢只追回百萬
實際上,李辰辰從沒有做過紅酒生意,只是曾經一兩次給朋友幫忙,倒買倒賣中掙了幾百塊錢。她和姑姑也從沒有投資做過生意,姑姑一直在家看孩子。
2014年6月,劉俐俐在其親屬陪同下主動投案,案發后追回贓款100余萬元并返還受害單位。
濟南歷下法院審理認為,劉俐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劉俐俐能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劉俐俐在案發后能積極退還部分贓款,依法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依照我國《刑法》的相關規定,日前濟南歷下法院作出判決,判決被告人劉俐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零6個月。凍結劉俐俐的銀行存款十余萬元返還給某省級研究院,責令劉俐俐退賠該省級研究院420余萬元。目前一審判決已經生效。(文中當事人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