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東省淄博市淄川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違反國家規定使用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現金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二千元。
淄川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自2013年以來,使用在其經營的淄川區洪山鎮王某電器經營部內安裝的多部POS機,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多次為信用卡持卡人房某、蒲某甲等十七人刷卡套取現金或者通過從其他信用卡中套取現金的方法代為歸還信用卡透支錢款,并按比例從中收取手續費,從中牟取非法利益,非法經營額共計人民幣4211000元,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39108元。案發后,被告人王某已主動向公安機關上繳違法所得。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等規定,一審判處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萬二千元。涉案違法所得39108元由公安機關依法沒收,上繳國庫;涉案POS機、賬本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沒收。(原文來源:淄博新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