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類情形需調整權力清單三大類情形需調整權力清單

  □記 者 張春曉

  通訊員 李保峰 葛 健 報道

  本報濟南5月12日訊 行政權力清單,并非一單定“終身”。5月11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山東省行政權力清單動態管理辦法》,明確規定,各級政府部門行政權力事項需增加、取消、下放或變更要素的,需按照規定程序予以調整。據悉,山東是全國較早在省級層面制定行政權力清單動態管理辦法的省份。

  據省編辦主任劉維寅介紹,去年以來,我省抓住清權、減權、優權、制權四個關鍵環節,對行政審批、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征收、行政給付、行政裁決、行政確認、行政獎勵、行政監督等10類行政權力進行全面梳理,編制公開了省市縣三級行政權力清單。省級清單納入58個部門(單位)權力事項4227項,壓減了42.6%,其中省級直接行使2592項,省市縣共有、由市縣屬地管理1635項。通過推行行政權力清單制度,簡政放權、轉變政府職能進一步提速,有效激發了社會投資和創業熱情。

  “編制行政權力清單并向社會公開是第一步,權力清單并非一成不變,政府還要根據增加、取消下放或變更要素等三大類情形,建立起動態調整機制。”省編辦行政機構編制處處長陶然介紹說,比如省級政府需承接國務院下放的行政權力,或省級向市縣下放權力等情形,都需要定期對清單進行修改、調整并發布。

  通知規定,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是本級行政權力清單的管理機構。各級政府部門行政權力事項需增加、取消、下放或變更要素的,由實施行政權力的行政機關或單位(以下統稱行政機關)向本級機構編制部門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程序予以調整。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級政府部門行政權力事項的合法性審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