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王彬)《山東省政府采購管理辦法》近日經省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將于9月1日起施行。辦法提出,政府采購應當采購本國貨物、工程和服務;采購進口貨物、工程和服務的,應當符合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并報經財政部門核準。
根據辦法,政府采購預算應當在當年11月底前執行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屬于追加預算的,應當在追加預算后3個月內執行并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未執行完畢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報送書面情況。政府采購預算無特殊原因未執行的,由財政部門收回。
對于未編報政府采購預算和計劃擅自進行采購的、在采購活動中有惡意串通行為的、違規確定中標(成交)供應商的行為,由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