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為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2020〕7號),省委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運行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加強進口冷鏈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魯指辦發〔2020〕137號)以及市委統籌疫情防控和經濟運行工作領導小組(指揮部)辦公室《關于啟用泰安市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的公告》(泰指辦發〔2020〕70號)要求,市場監管、公安等部門將進一步加大對進口冷鏈食品生產經營行為的監管力度,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由市場監管等部門作出停業整頓,公開曝光,納入誠信體系,實施聯合懲戒;致使疫情擴散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阻礙疫情防控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部門嚴厲打擊。
1、不提前24小時報備,或報備未經批準私自經營的;
2、不配合集中監管,不進進口冷鏈食品集中監管專倉檢測消毒的;
3、不使用“山東冷鏈”系統的;
4、不“索證索票”的(供貨商的營業執照、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和購銷憑證等);
5、不分區貯存、不實行專柜銷售、不實行專人銷售(經營)的;
6、不亮碼銷售的(追溯二維碼);
7、經營無“冷鏈三證”的進口冷鏈食品(《入境貨物檢驗檢疫證明》《貨物清單》《集中監管專倉出倉證明》);
8、不執行防控措施的其他行為。
提醒廣大冷鏈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和個人應嚴格遵守疫情防控相關規定,積極配合參與疫情防控工作,互相監督,群防群控,齊心協力抗擊疫情,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隔離、早治療”,切實對自己、家人以及社會大眾的身體和健康負責。
齊魯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