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東省聊城市茌平區人民法院組成七人合議庭當庭審結一起非法狩獵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以非法狩獵罪對被告人張某發、張某保均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作案工具小燈頭二個、粘桿二個,依法予以沒收。據悉,該案系全區首例民事部分經調解結案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2020年9月12日22時左右,家住冠縣范寨鎮某村的被告人張某發、張某保未辦理狩獵許可證,以盈利為目的,分別騎行摩托車至聊城市茌平區洪官屯鎮張陳村,使用自制粘桿以夜間照明行獵的禁獵方法非法狩獵野生壁虎773只。其中,被告人張某發獵捕野生壁虎412只,張某保獵捕野生壁虎361只。經鑒定,被獵捕的野生壁虎均為無蹼壁虎,屬于國家保護的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
在訴訟過程中,被告人張某發、張某保針對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部分與聊城市茌平區檢察院達成調解協議:被告人張某保、張某發賠償因其非法狩獵行為造成的野生動物價值損失40000元,其余野生動物價值損失由被告人張某保、張某發提供公益勞動抵補;被告人張某保、張某發在聊城市茌平區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發、張某保違反狩獵法規,使用禁用的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二被告人之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應予刑罰。被告人張某發、張某保共同故意犯罪,且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依法應按二被告人所參與的全部犯罪及所起作用大小,分別予以處罰。鑒于被告人張某發、張某保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可從輕處罰。被告人張某發、張某保已與茌平檢察院調解,均積極繳納野生動物價值賠償金,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訴。
法官說法: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首次規定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制度。該訴訟是指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一并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該案中,檢察機關即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通過履行公益訴訟檢察職能,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為生態資源保護提供司法保障。案件的審理,有力打擊了破壞國家野生動物資源的行為,對生態資源保護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被告人張某發、張某保在庭后提供生態資源保護公益勞動,并向社會公眾賠禮道歉,不僅對二被告人有警示教育意義,對社會公眾也起到較好的生態環境法治宣傳作用,從而實現了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