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12309中國檢察網公開一則起訴書:
濱州市沾化區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沾檢一部刑訴〔2020〕29號
被告人范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723251972********,漢族,初中文化,群眾,農民,住濱州市沾化區**街道**村。因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濱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濱州市公安局沾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范某某涉嫌敲詐勒索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退回補充偵查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5年底, 被告人范某某不斷反映濱州市沾化區**街道**村村委會主任范某同有經濟問題,并稱富國街道辦事處是范某同的保護傘。同年年底,范某某在北京找人在網上發帖反映這些問題,擴大影響。被害人張某某(男,51歲,住沾化區**街道**宿舍樓**單元**街道**委委員、辦事處副主任,負責穩定、信訪等工作。其答復范某某所反映的問題不屬實,但范某某在網上發帖對其工作和富國街道辦事處工作造成很大壓力。張某某通過A找范某某刪帖,范某某讓同捎話給張某某,要求張某某給他三萬元錢,他就將貼子刪掉,否則不刪。為了年終考核結果不受影響, 張某某將三萬元現金通過A交給范某某,范某某收到現金后將貼子刪除。
2.2017年3月份,濱州市沾化區富國街道辦事處因修北外環遷占富國街道五個村的部分土地,發放征地補償款, 其中包含范某某一家的土地。范某某不同意扣除征地補償款中個人的20%征地款(《山東省土地征收管理辦法》規定)用于村集體公益項目,揚言扣了就赴省進京上訪。被害人郭某某(男,40歲,住濱州市沾化區**街道**委副書記,分管信訪工作。 郭某某迫于壓力,拿出現金58272元交給范某某,范某某收下了55000元錢。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抓獲經過、戶籍證明等書證;2。證人A、范某同等人證言;3。被害人張某某、郭某某陳述;4。被告人范某某供述。
本院認為,被告人范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敲詐勒索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濱州市沾化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