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明縣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李洪春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罪一案,經菏澤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

  近日,東明縣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李洪春涉嫌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罪一案,經菏澤市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檢察院向菏澤市牡丹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被告人李洪春享有的訴訟權利,并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

  起訴書指控

  2008年至2016年,被告人李洪春利用擔任東明縣焦園鄉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多次采取侵吞、騙取等手段,單獨或者伙同他人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特別巨大;

  2008年至2017年,被告人李洪春利用擔任東明縣焦園鄉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

  2012年,被告人李洪春利用擔任東明縣焦園鄉黨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挪用公款用于經營活動,依法應當以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追究其刑事責任。

  來源:市檢察院第二檢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