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按照掃黑除惡專項斗爭“六清”行動的要求,威海市法院充分發揮審判職能,組織全市兩級法院對9起惡勢力犯罪案件進行了集中宣判,依法審理并宣判了一批涉黑惡犯罪案件,涉及被告人56人,取得“案件清結”工作的階段性成果。
案例一、蔡軍勇等14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敲詐勒索、尋釁滋事、強迫勞動、強迫交易、詐騙案
2010年5月,蔡軍勇成立某養殖社,糾集被告人王壽仁、蔡玉君、王忠秋等人強霸傳統捕魚海域,逐步形成了以蔡軍勇為首要分子,王壽仁、蔡玉君、王忠秋為重要成員,蔡洪江、蔡華偉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以漁民破壞養殖區設施、偷盜養殖牡蠣等為借口甚至直接以進入養殖區為理由,實施敲詐勒索、強迫勞動、尋釁滋事、強迫交易等違法犯罪活動50余起,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社會生活和經濟生產秩序,在威海市文登區、乳山市、榮成市等地漁民中造成惡劣影響。另,蔡軍勇還實施詐騙犯罪2起。



文登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以敲詐勒索罪、尋釁滋事罪、強迫勞動罪、強迫交易罪、詐騙罪判處蔡軍勇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七十五萬元;對王壽仁等13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四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
案例二、畢執圓等5人惡勢力犯罪集團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案
被告人畢執圓曾因故意傷害等犯罪被判刑。2014年10月,畢執圓出獄后即在社會上散布其有殺人、坐牢經歷等以彰顯惡名、揚名立威,同時開始拉攏、豢養刑滿釋放人員被告人劉永奇、包偉等人,形成了以畢執圓為首要分子,劉永奇、包偉為重要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集團于2015年至2016年期間,在威海市文登城區以暴力、脅迫等手段,實施聚眾斗毆、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5起,嚴重破壞當地的社會治安秩序,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文登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以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判處畢執圓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劉永奇等4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六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
案例三、王羽等6人惡勢力犯罪集團尋釁滋事、敲詐勒索、盜竊、非法拘禁、詐騙案
被告人王羽于2011年起成立寄賣公司、投資咨詢公司,從事高利放貸業務。為牟取高額非法利益,王羽糾集被告人張建國等人借助“套路貸”手段,詐騙他人財物;糾集、指使被告人趙偉等人,以非法拘禁、毆打、跟蹤貼靠等非法手段索要債務,多次實施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形成了以王羽為首要分子,趙偉、張鐵男、張建國、戚勛友等為重要成員,范金滿、楊懷明等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該集團實施了敲詐勒索、詐騙、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盜竊等違法犯罪行為10余起,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以尋釁滋事罪、詐騙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盜竊罪判處王羽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八萬元;對趙偉等5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至一年二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
案例四、鞠博琪等7人惡勢力犯罪集團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尋釁滋事案
被告人鞠博琪自2010年起從事高利放貸業務,為牟取高額非法利益,伙同他人敲詐勒索公私財物,并糾集被告人徐國華等人采用跟蹤貼靠、限制自由等方式索要債務,自2015年起又伙同被告人潘正濤、張海龍從事高利放貸業務,糾集被告人李楊等人加入該組織,多次實施非法拘禁、尋釁滋事等違法犯罪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形成了以鞠博琪為首要分子,潘正濤等人為重要成員,龐志丹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
威海火炬高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經審理,以尋釁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詐勒索罪判處鞠博琪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十二萬元;對潘正濤等6名被告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一年三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
案例五、劉高偉等13人惡勢力犯罪集團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故意傷害、窩藏、非法拘禁案
2014年至2017年間,被告人劉高偉以其經營的“七八酒家”、“信安飯店”為依托,結識、交往勞改釋放人員及社會閑散人員,逐步形成了以劉高偉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宋平、李金磊、姜文斌為重要成員,以被告人袁東東、姜登千、陶禎禎等人為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多次在乳山市區、海陽所鎮等地實施尋釁滋事、聚眾斗毆、故意傷害、非法拘禁等違法犯罪活動10余起,致4人輕傷、5人輕微傷,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經濟、社會生活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乳山市人民法院經審理,以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窩藏罪、非法拘禁罪判處劉高偉有期徒刑二十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對被告人宋平等12名被告人分別判處十年三個月至六個月不等的刑期,并處罰金。
(齊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