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8日,濟南市市場監管局通報濟南章丘新伊萊帆布經營部經營者因為在其銷售的帆布上使用名牌商標,侵權產品被沒收并銷毀!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獲悉,2019年10月14日,濟南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接伊萊特能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舉報,稱濟南章丘新伊萊帆布經營部(經營者王乘龍)在其銷售的帆布產品上使用“伊萊特”商標、損害其第9457187號“伊萊特及圖”馳名商標權,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權益。
2019年10月18日10時45分至11時15分,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到濟南章丘新伊萊帆布經營部(經營者王乘龍)進行了現場檢查,并制作了現場筆錄。2019年10月22日9時30分至10時0分,濟南章丘新伊萊帆布經營部經營者王乘龍,到濟南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受了詢問調查,執法人員制作了詢問筆錄。
經過調查認定的事實:“伊萊特及圖”商標注冊人為伊萊特能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注冊時間為2012年6月21日,伊萊特金屬法蘭盤2013年被認定為山東省名牌產品,“伊萊特及圖”商標2014年被認定為山東省著名商標。
被舉報人濟南章丘新伊萊帆布經營部(經營者王乘龍)從臨沂升茹帆布廠購進帆布,自己制作帶有“伊萊特”標識的外包裝袋,重新包裝后進行銷售。截止到我局檢查時,其店內還有帶有“伊萊特”標識的帆布14袋。舉報人未在帆布這一商品上進行商標注冊,被舉報人也未在該類商品注冊商標。但被舉報人銷售的帆布與舉報人第9457187號“伊萊特”商標使用的產品有著密切的關聯,非常容易使之產生聯想,誤認為相互之間有內在的關聯。
2020年9月3日,濟南市市場監管局向當事人送達了《市場監督管理局行政處罰告知書》(濟市監〔2019〕149號),告知了當事人所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當事人收到告知書后,在法定的時限內未作出陳述、申辯。
2020年8月5日,《國家知識產權局關于“華惠及圖”等商標案件的批復》(國知發保函字〔2020〕88號)將伊萊特Iraeta及圖認定為予以馳名商標擴大保護的注冊商標。濟南章丘新伊萊帆布經營部(經營者王乘龍)在其銷售的帆布上使用與伊萊特能源裝備股份有限公司第9457187號“伊萊特”注冊商標完全相同的商標標識,主觀上有借助“伊萊特”商標在公眾中的影響力“搭便車”的意圖,客觀上也造成了相關公眾對產品來源的誤認和誤導。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已構成銷售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商品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六十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做出下列處罰:責令立即停止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沒收并銷毀侵權帆布14袋。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李培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