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片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公開資料)

  中宏網山東9月8日電(記者 王博)日前,中國裁判文書網發布的案卷披露,農業銀行棗莊分行(簡稱“棗莊農行”)運營管理部員工梁偉在銀聯商務山東分公司(簡稱“山東銀聯”)三名加鈔員的配合下,采用空鈔箱調包的方式竊取銀行資金280萬元。案發后,梁偉因職務侵占罪獲刑七年,并被責令退賠棗莊農行的經濟損失。因梁偉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棗莊農行并未得到退賠,遂將山東銀聯訴上法庭要求賠償其損失280萬元及利息。

  案卷顯示,山東銀聯自2013年12月起承接棗莊農行的離行式自助設備(ATM機)清機裝鈔和尾箱繳存工作。2014年6、7月份開始,棗莊農行運營管理部員工梁偉利用制定ATM機加配鈔計劃、進行賬務處理等職務便利,在更換鈔箱時秘密竊取20萬元。此后至2017年2月間,梁偉在山東銀聯黃景開、段超、王琛三名加鈔員的配合下,采用空鈔箱調包的方式先后10次挪出銀行資金260萬元并私自占有使用。

  2017年2月17日,梁偉被刑事拘留,次月被批準逮捕。2018年8月,經棗莊市市中區人民法院審理,梁偉被判決為犯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被責令退賠棗莊農行的資金損失280萬元。

  然而,棗莊農行并未得到退賠,(2019)魯0402執1519號執行裁定書載明,因被執行人梁偉暫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本案暫不具備執行條件,依法終結上述刑事判決書本次執行程序。隨后,棗莊農行于2019年11月15日將山東銀聯訴上法庭要求賠償資金損失280萬元及利息,山東銀聯則反訴棗莊農行向其支付拖欠的服務費63.15萬元及逾期利息。

  “剛開始是利用我本人去網點加鈔過程中,在運鈔車內直接從加鈔包內的鈔箱中拿走的現金,后來大部分資金是在銀行金庫走廊以調包的方式將鈔箱內的資金進行侵占的?!绷簜ス┦龇Q,他在加配鈔流程中利用職務便利,尋找機會侵占銀行資金,“第一次拿走2萬元,第二次又拿走2萬元,第三次拿走20萬元,后退回尾鈔箱4萬元,實際上前三次一共拿走了20萬元”。

  “大概在2014年夏天,有一次在加鈔的時候梁偉向ATM機放入一個空鈔箱。梁偉第一次加的空鈔箱的金額是20萬元,我們需要向機器里面錄入加鈔金額。”黃景開供述稱,“因為梁偉拿走了20萬元,在ATM機里放一個空鈔箱,這樣短款就在ATM機里面了。梁偉讓我們帶回的有錢的實鈔箱放到復點室是為了平賬,這樣在銀行金庫的賬面上看是平的?!?/p>

  王琛也供述道,“本來應該加2個滿鈔箱的,我記得是加了一個20萬元的實鈔箱,另外又加了一個空鈔箱,實際加鈔金額是20萬元,但錄入登記的金額是40萬元。按照規定是不允許向ATM機內加入空鈔箱的,這樣做是梁偉安排的,我們都是按照梁偉做的計劃去加鈔,因為錢讓梁偉拿走了,梁偉為了平賬必須讓短款出現在ATM機內,這樣才不至于被發現。”

  對此,一審法院審理認為,根據現有的證據和查明的事實,梁偉侵占280萬元銀行資金的行為均發生在山東銀聯的責任范圍和責任區間內。根據棗莊農行與山東銀聯(乙方)簽訂的《離行式自助設備配鈔管理外包協議書》的約定“經司法機關認定屬乙方工作人員故意或過失導致的損失,乙方承擔包括但不限于經濟賠償在內的全部責任”,由此可以認定山東銀聯在履行外包協議中違反了上述合同約定,依法應承擔違約責任。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山東銀聯賠償棗莊農行經濟損失280萬元及利息,棗莊農行支付拖欠山東銀聯的服務費63.15萬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費由山東銀聯負擔,反訴費由棗莊農行負擔。

  山東銀聯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辯稱“梁偉侵占的鈔箱不在加鈔任務中,即不在雙方的交接范圍內;棗莊農行存在一系列重大違規行為,未按操作流程規范操作,梁偉侵占行為長達三年才案發,本案顯然不是上訴人的單方責任,一審對棗莊農行的責任未予認定有違事實和公平”。7月31日,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山東銀聯的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由上訴人山東銀聯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來源:中宏網山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