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車價車齡降、純電動車比例不低于八成,濟南新網約車管理辦法出爐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劉飛躍 夏侯鳳超

  近日,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發布《濟南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記者梳理,新的網約車管理辦法與現行的相比有了不少變化。其中,車輛由原來的一年新車變為三年內新車,車價由11.5萬元降至10.5萬元,軸距也有了降低。不過涉及到乘客安全問題、環保問題的標準,新管理辦法則提高了標準。新辦法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月31日。

  車價降一萬車齡降至三年

  車輛軸距也進行了縮短

  新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應符合以下條件:符合營運車輛環保、安全技術標準,且車齡從初次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日不超過3年;新能源汽車(含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燃料電池汽車)軸距不低于2600毫米;非新能源汽車軸距不低于2650毫米,車輛購置價格(不含購置稅)不低于10.5萬元。

  2918年2月1日施行的《濟南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試行)》規定,符合營運車輛環保、安全技術標準,且車齡從初次注冊登記取得機動車行駛證之日至申請日未滿1年。

  其中,新能源汽車軸距大于2600毫米,綜合工況續航里程大于250千米;非新能源汽車軸距大于2700毫米且不得與在運普通巡游車車型相同,車輛購置稅的計稅價格高于11.5萬元。

  從上述對比可以看出,新辦法規定的車輛由一年新車變為了三年,車價由11.5萬元降至了10.5萬元,新能源車續航里程要求被刪除,非新能源車軸距降低了50毫米,更多的車輛將滿足條件。

  記者采訪得知,網約車降低門檻的原因,一是之前的老辦法標準確實有些高,二是,前期濟南出租汽車管理部門廣泛征求了意見,最終對老辦法涉及到車輛的部分條款進行了適當修改。

  網約車保險額度有所增加

  自身管理提出更高要求

  新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負責確保使用的車輛購買營運性交強險、承運人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不低于100萬元)及乘客意外傷害險等險種,車內人員傷亡保險額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萬元,并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而老辦法則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負責確保使用的車輛購買營運性交強險、承運人責任險(每座不低于15萬元)、第三者責任險(不低于50萬元)及乘客意外傷害險等險種,車內人員傷亡保險額度不低于每人每次事故100萬元,并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第三者責任險由原來的不低于50萬元,提升至了100萬元。記者采訪得知,隨著網約車行業的發展,乘客及行人的安全問題越來越重要,提高第三者責任險的額度也是為了最大限度保證安全。

  除了保險,新辦法提高了管理要求:網約車在服務協議期內,不得擅自在車內車外噴涂、張貼標志標識,不得利用車身做商業性廣告;需按照交通運輸部門有關規定,逐步配置電子標識。網約車平臺公司應采取電子圍欄等技術措施,加強對網約車接單地點的管理。而這些規定在老辦法里面沒有進行明確的表述。

  純電動車輛的比例不低于八成

  清潔能源是未來發展方向

  新辦法規定,網約車平臺公司每批次取得許可的車輛中,純電動車輛的比例應當不低于80%;已經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又注銷的純電動車輛,再次辦理時不納入計算范圍。

  而老辦法第十五條規定,自本細則施行之日起6個月的規范期結束后,在確定的年度調控規模內,《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優先發放給自購車輛的網約車平臺公司及新能源車輛。

  可以說,本次以規章制度的形式把“80%”的規定落實到位了。出租車、網約車新能源化已勢不可擋,很多城市走在前列。2018年以來,深圳、昆明、南京、鄭州以及武漢等城市要求新增網約車和巡游出租車選用純電動車型。

  2018年12月發布的《加強污染源頭防治推進“四減四增”三年行動方案(2018-2020年)》要求,促進交通用能清潔化,大力推廣新能源、天然氣(CNG/LNG)等節能環保運輸工具。城市建成區新增和更新的郵政、出租、通勤、輕型物流配送車輛使用新能源汽車或清潔能源汽車比例達到80%。

  推動巡游車網約車融合

  聚合平臺承擔審核責任

  記者注意到,新舊網約車管理辦法都提到,優先發展城市公共交通,適度發展出租汽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標準有序發展網約車。隨著出行市場不斷發展,網約車和出租車之前的對立局面已經不復存在,融合發展成了共識。

  新管理辦法對此則有了新表述。交通運輸部門按照“乘客為本、鼓勵創新、規范發展、包容審慎”的原則,積極創新監管手段,扶持優秀網約車平臺公司做強做大,打造出租汽車行業守法經營、公平競爭、優勝劣汰的市場營商環境。新辦法第十七條同時規定,積極推動巡游車、網約車駕駛員證“兩證合一”。

  相較于前兩年,網約車市場也有了不少變化,其中就是以高德、百度以及美團等網約車聚合平臺的出現。這些聚合平臺有別于滴滴、神州等網約車平臺,給行業主管部門提出了新的課題。

  新辦法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開展聚合平臺業務的,要承擔審核責任,不得接入未取得許可的平臺、車輛及駕駛員。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大眾報業齊魯壹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