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日照市創建文明城市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進行中,安全有序出行、文明停放車輛成為廣大交通參與者的共識。大家也對日照公安交警在創城交通秩序綜合治理工作中所采取的必要措施表示理解和支持。然而,就有這么幾個人,僅僅因為車輛違停被交警貼條處罰就心生怨恨,并且在微信群中公然辱罵交警執勤人員,以至于微信群內的群眾看不下去了,直接將其舉報給了警方。
近日,日照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專業偵查隊接到舉報稱:有人在一微信群中辱罵交警執勤人員,言語污穢不堪……
接報后,交警支隊專業偵查隊迅速查清了事情原委:8月14日19時10分,海曲西路某小區居民相某因車輛違停(停在小區門口公共道路上)被交警處罰,便心生怨恨。當晚,相某在小區業主微信交流總群(微信群內有500人)公然發布辱罵公安交警執勤人員的言論,劉某在群內看到后,在沒有調查核實的情況下,跟風附和,也在群內跟隨相某一起辱罵交警執勤人員。


相某、劉某為發泄個人不滿情緒,利用網絡信息在微信群內公然辱罵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破壞社會秩序,已構成尋釁滋事的違法行為。目前,相某、劉某已被分別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罰款二百元的處罰。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實施結伙斗毆,追逐、攔截他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以及其他尋釁滋事行為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注:其他尋釁滋事行為主要包括隨意毆打他人;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混亂;出于取樂、尋求精神刺激等目的,在公共場所無事生非,制造事端,擾亂公共秩序;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編造虛假信息,或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示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混亂,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虛假信息是指針對單位、不特定多人、公共事件而編造的擾亂社會公共秩序的信息。造成公共秩序混亂,主要是指所散布的虛假信息被轉發、評論或者被媒體報道,混淆視聽,蠱惑群眾,擾亂了生產、生活、工作、營業、教學、科研等社會秩序。
日照公安交警提醒: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公安機關執法權威不容挑釁。如果當事人對自己的交通違法行為有異議,可以到轄區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異議,或在處理交通違法行為時進行陳述和申辯,也可以在處理完畢后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使用合法途徑表達合理訴求。切不可在網絡上發布不當言論,否則換來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來源:日照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