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濟南市發布《濟南市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管理辦法(試行)》(簡稱《辦法》),進一步規范建設用地使用權二級市場秩序,加強市場管理,優化土地資源配置。
《辦法》指出,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交易對象是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重點針對土地交易以及土地連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等整宗地一并交易等情況,具體包括凈地交易、在建工程交易、土地連同地上物整體交易。
《辦法》明確,在現有不動產登記機構設置交易事項辦理窗口,搭建城鄉統一的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統一管理全市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區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利用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對投資額度是否達到25%、交易價格是否比標定地價低20%等事項實施審查。建立“信息發布—達成意向—簽訂合同—交易監管”的交易流程。交易雙方可利用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發布和獲取市場信息,自行協商交易或者委托土地二級市場交易平臺公開交易,達成一致后簽訂合同并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對于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辦法》指出,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原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載明的權利與義務隨之轉移。轉讓后建設用地使用年限為原出讓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價格比標定地價低20%以上的,市、區縣政府可行使優先購買權,收購后納入政府土地儲備,保障市場平穩發展。
對于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辦法》指出,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簽訂建設用地使用權出租合同,出租期限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剩余年限,且最高不得超過20年。
對于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辦法》要求,以出讓、作價出資或入股等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用于抵押。所擔保債務履行期限不得超過建設用地使用權剩余年限。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依法依規設定抵押權,劃撥建設用地抵押權實現時債權人應優先繳納土地出讓收入。不以公益為目的的養老、教育等社會領域企業以有償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可用于抵押。抵押雙方須承諾抵押權實現后不改變原不動產用途并保障原有經營活動持續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