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報全媒體記者 吳 帥 通訊員 張建峰 朱耿明
原標題:涉嫌向水體排放堿液、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暴力抗法拒查、私設暗管排放污水……青島曝光7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例
本報7月21日訊 記者今天從市生態環境局獲悉,今年以來,全市生態環境執法部門統籌推進各項執法工作,在做好疫情防控助力企業復工復產的同時嚴厲查處環境違法行為。上半年,全市共立案查處環境違法行為404起,立案處罰3186萬元。現對青島康興混凝土有限公司等7起涉嫌向水體排放堿液、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暴力抗法拒絕現場檢查、私設暗管排放污水等環境違法典型案例予以曝光。具體案例如下:
一、青島康興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水體排放堿液案
2020年5月19日,青島市生態環境局李滄分局執法人員對李滄區印江路2號的青島康興混凝土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混凝土減水劑泄漏,與地面雨水混合后通過雨水口外排到廠外水渠,經采樣檢測pH大于12。向水體排放堿液,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和第二款之規定,李滄分局依法處罰款10萬元。
二、新都(青島)電子有限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和服務活動,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2020年3月3日,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西海岸新區分局執法人員對黃島區峨眉山路1008號的新都(青島)電子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注塑車間廢氣處理設施在運行,部分注塑機在生產但沒有進行有機廢氣收集,有機廢氣直接排放于車間中。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定,西海岸新區分局依法處罰款2萬元。
三、青島華康塑料包裝有限公司建設規模增加未依照規定重新報批環境影響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并投入生產案
2020年1月2日,青島市生態環境局高新區分局執法人員對紅島經濟區河套街道羅家營社區青島華康塑料包裝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復合和制袋車間正在生產,違反環評批復擅自增加復合機和制袋機,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第一款,高新區分局依法處罰款6.26萬元。
四、張鵬、王鋒通過滲坑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質案
2020年3月5日,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膠州分局執法人員對張鵬、王鋒位于膠州市九龍街道辦事處關王廟村經營的金屬表面處理加工點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加工點將未經處理的含堿廢液排入加工點院內西南角土坑內,該土坑未采取防滲措施,涉嫌通過滲坑排放危險廢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五)項之規定,膠州分局依法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
五、青島膠州燁嘉木器有限公司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生產,未按照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案
2020年4月2日,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膠州分局執法人員收到膠州市智能監控預警平臺關于青島膠州燁嘉木器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設施電流報警信息,經調查,青島膠州燁嘉木器有限公司生產時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廢氣,未按規定使用污染防治設施,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膠州分局依法處罰款2萬元。
六、青島香巴爾食品配料有限公司利用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2020年4月24日,青島市生態環境局平度分局執法人員對青島香巴爾食品配料有限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在進行生產。在該公司西側私設一根排水管道,將廢水排于308國道南側溝內,屬于私設暗管排放水污染物,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平度分局依法處罰款10萬元,并移送公安部門。
七、青島奧潤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拒不接受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案
2020年1月15日,青島市生態環境局萊西分局執法人員對位于萊西市水集街道辦事處的青島奧潤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熙湖華府小區現場檢查小區供熱燃煤鍋爐,執法人員在出示執法證件表明身份后,門衛拒不配合執法,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現場執法檢查,涉嫌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條之規定,萊西分局依法處罰款2萬元。
(青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