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判決。
濟南市萊蕪區一技工學校的校長呂某某,色膽包天,在學校宿舍等地多次對多名女學生實施強奸。警方在其辦公室和宿舍里,查獲多宗催情物、避孕套等物品。案發后呂某某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13年,他提出上訴,稱系學生自愿。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做出終審判決:以強奸罪判處呂某某有期徒刑12年。
技工學校校長強奸女生,一審獲刑13年
日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審法院萊蕪區人民法院做出的一起強奸案進行宣判。此案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呂某某,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漢族,大學文化,原萊蕪市某技工學校校長。
原審法院認定,2018年以來,呂某某利用其校長的特殊身份,通過電話、QQ等聯系方式與未成年女學生小A(2002年出生)聯系,以引誘或脅迫等手段多次與其在學校內發生性關系。
2017年9月以來,呂某某利用其校長的特殊身份,通過電話、QQ、微信等聯系方式與未成年女學生小B(2001年出生)聯系,以對其關心、發送淫穢信息、買日常用品等方式對小B進行引誘或采取脅迫等手段在該學校內與其多次發生性關系。
2013下半年暑假開學后的一天上午,呂某某帶領女學生小C(1995年出生,時年18歲)到房干村招生,當天中午呂某某以找地方吃飯為由,誘騙她至房干村一家賓館,然后以暴力、脅迫手段強行與小C發生性關系。之后至2014年,呂某某又在學校宿舍內,多次強行與小C發生性關系。
原審法院認為,呂某某的行為構成強奸罪。呂某某作為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奸,依法應從嚴懲處。今年7月,被告人呂某某犯強奸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
校長上訴稱女孩是自愿的,要求改判無罪
宣判后,原公訴機關未抗訴。原審被告人呂某某不服判決,稱系男女各方自愿,提出上訴。其辯護人也以上述理由為其進行辯護,要求對呂某某改判無罪。
二審出庭檢察員認為,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呂某某違背婦女意志,多次對被害人實施強奸行為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依據,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查明,2018年以來,呂某某利用其特殊身份,通過電話、QQ等聯系方式與未成年女學生小A(女,16周歲)聯系,以對其關心、發送淫穢信息等方式引誘或采取脅迫等手段多次與其在學校內發生性關系。
小A向法院陳述:呂某某獲得其手機號碼后經常給其打電話,從2018年2月2日新學期開學不久,他說話的口氣和話題就變了,經常在晚上九點多熄燈以后打電話,說一些讓其跟他好之類的話,其當時就很反感,不愿跟他多說話。開學后校長還主動向其要了QQ號碼并加為好友。校長曾在QQ上要求小A跟她好,并讓小A拍下體隱私部位的照片發給他。從寒假開始,呂某某除了經常騷擾小A以外,還強迫小A跟他發生了四五次性關系。小A說,在呂某某的教師宿舍內發生性關系的次數較多,另外有一次是在校長位于學校里面的教職工宿舍。
對上述被性侵害的事情,小A一直不敢跟家里和其他人說,害怕丟人,害怕退學了5000多元的學費退不回來,高中畢業證也不給發,害怕父母擔心,也害怕呂某某找其麻煩。
法院查明其多次作惡,威脅女生并致對方墮胎
此外,二審法院還查明,2013年下半年,呂某某安排時年18歲的女學生小C留校干招生工作,并將其先后強奸十多次。
第一次是在暑假開學后的一天,呂某某開車拉其去房干村招生,離開該村后,呂某某以找個地方吃飯為由去了村西的一家賓館,并以看東西為由將小C騙入房間,他將門關住并反鎖,將小C摁在床上。事畢,呂某某嚇唬小C說:“既然這樣了,你不能報警,不能和家里人說,如果你和家里人說了,早晚出事,殺你全家!”離開賓館的路上,他還對小C說“你不能懷孕。”后來小C跟隨呂某某去一家藥店購買并服用了避孕藥。事后他威脅小C不能告訴任何人,否則讓小C及其家人都不好過。小C害怕,就沒敢把被呂某某強奸的事情告訴任何人。
呂某某總共和小C發生了十多次性關系,除了第一次是在房干村那邊的賓館里,其余都是在該技工學校呂某某的教職工宿舍里。小C陳述,晚上上晚自習或周末沒其他人的時候,呂某某就打電話或者發短信讓其去辦公室,并強迫發生關系。呂某某還威脅說,不去的話,就把發生關系的事情張揚出去,壞其名聲。其間,小C曾因被呂某某強奸懷過孕,被迫做了流產。
其辦公室和宿舍,發現多宗催情物避孕套
2018年5月26日,萊蕪公安部門對呂某某位于萊蕪某技工學校院內北側住處進行了搜查,在呂某某客廳西側臥室靠西墻的床鋪下面,發現了杜蘭朵牌避孕套三個。在東墻前的一個鐵皮柜中,發現由黑色塑料袋包裹著的杜蘭朵避孕套六個、仙琚牌左炔諾孕酮腸溶膠囊三盒(其中一盒已使用、另外兩盒未使用)、直柄單刃砍刀兩把。偵查人員對上述物品進行了扣押。
2018年5月27日,公安人員對呂某某位于萊蕪某技工學校宿舍樓二樓的辦公室進行了搜查,在呂某某辦公室辦公桌下的低柜中間抽屜發現女士激情液一瓶(九尾瓶);在辦公室套間內的單人床褥下發現避孕套一個(杜蘭朵牌),在床墊下發現避孕套兩個、早孕檢測試條一個。
另外,呂某某因嫖娼,于2016年4月7日被原萊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罰款伍仟元。
校長強奸女生證據充分,終審獲刑12年
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呂某某違背婦女意志,使用強迫、威脅手段,多次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主要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審判程序合法,但在有罪證據未達到確實、充分程度的情況下認定呂某某強奸小B的事實不當,依法予以糾正。
上訴人呂某某雖在強奸后與小C的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可視為當時已對被害人進行了賠償并取得對方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但其系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而多次對未成年人實施奸淫,作案持續時間較長,情節惡劣,應予以從重處罰。
上訴人呂某某及其辯護人提出要求改判呂某某無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能成立,不予采納。
二審法院判決如下:維持原審判決對呂某某的定罪部分,即呂某某犯強奸罪;撤銷原審判決對被告人呂某某的量刑部分。上訴人呂某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
(生活日報首席記者 吳永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