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8日,由濟南市紀委監委查辦的,濟南市公安局天橋區分局原黨委書記、局長伊世金受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案,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伊世金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八十萬元;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八十萬元。

  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查明,2001年8月至2018年11月期間,被告人伊世金利用先后擔任濟南市公安局鮑山分局、槐蔭區分局、天橋區分局黨委書記、局長的職務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濟南某建設集團項目經理焦某某等47人在工程項目招標、工程款撥付、刑事案件處理、治安案件處理、職務晉升、工作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先后多次非法收受焦某某等人給予的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560余萬元。另截至2018年11月,被告人伊世金尚有不能說明來源的財產折合人民幣共計710余萬元。

  濟南歷下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伊世金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的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伊世金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且不能說明來源,其行為已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對被告人伊世金所犯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均應依法懲處,數罪并罰。被告人伊世金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對其可以從輕處罰。

  綜上,濟南歷下法院依照我國《刑法》等相關法規,遂作出上述一審判決。一審判決后,被告人伊世金當庭表示服從一審判決,不上訴。

  伊世金簡歷

  伊世金,男,漢族,1962年4月生,山東濟南人,大學文化,1981年7月參加工作,1986年12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濟南市公安局郊區分局民警、天橋區分局洛口派出所副所長、天橋區分局保安公司經理、天橋區分局副局長,2001年8月任濟南市公安局鮑山分局局長,2007年4月任濟南市公安局槐蔭區分局黨委書記、局長,2017年7月任濟南市公安局天橋區分局局長,2017年9月任濟南市公安局天橋區分局黨委書記、局長,2018年11月免職。

  ( 濟南市紀委監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