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經(jīng)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

  典型案例:

  A公司為甲市國有企業(yè),法定代表人為劉某。劉某任公司董事長、總經(jīng)理及黨委書記,王某任公司紀委書記、黨委副書記,陳某任公司董事會董事、副總經(jīng)理,李某任公司總經(jīng)理助理。上述四人組成公司的領導班子。

  2007年10月,A公司擬申請破產。為了使A公司破產以后職工不至于下崗生活無著落,避免發(fā)生不安定因素,甲市政府指示A公司成立a公司。2007年11月16日,劉某組織公司領導班子召開會議,會議內容是成立a公司。據(jù)會議記錄記載:“劉某:根據(jù)局領導的指示,為適應市場經(jīng)濟的需要,為做好破產后找出路的準備,為重組搭個框架,考慮成立a公司。……王某:咱們班子四個人搭這個架子是不是人員少一些,別人會不會有想法?劉某:目前,只能先搭起個班子,以免引起思想混亂,待條件成熟時再逐步擴大。關于股金,先由班子成員大家籌集,待公司執(zhí)照辦下來再逐步還給大家。至于以后的股金如何確定以后再商量。大家均同意。劉某:成立a公司,咱們班子成員都不拿工資,不分紅,也沒有股份,待改制完成后,正式運營時再議。至于誰愿意參加入股到時咱們再商量。”在這次會議上,大家均提出個人出資困難,最終決定用A公司資金先注冊,注冊后資金再返還A公司賬戶。

  2008年1月7日,A公司會計許某按照劉某的指示,從其保存的A公司公款中支取51萬元,以劉某的名義出資30萬元,陳某、王某、李某各出資7萬元的名義存入a公司賬戶作為a公司注冊資本。公司成立后,2008年10月至12月,許某將上述51萬注冊資金以劉某、陳某、王某、李某借款的名義取出后,存回其保管的A公司公款賬戶內。

  問題:劉某、陳某、王某、李某的行為是否構成挪用公款罪?

  觀點一:劉某、陳某、王某、李某作為國有公司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A公司公款成立a公司,屬于從事營利性活動,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責任。

  觀點二:成立a公司是按照甲市政府的指示,經(jīng)過A公司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的。該51萬元款項自始至終從未脫離A公司的實際管理和控制,此款無論是在會計保管的A公司賬戶,還是在a公司賬戶,其根本性質仍然是A公司的資金,并沒有歸個人使用。所以,劉某、陳某、王某、李某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評析意見: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根據(jù)我國刑法的相關規(guī)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shù)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法院審理經(jīng)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fā)〔2003〕167號),申報注冊資本是為進行生產經(jīng)營活動作準備,屬于成立公司、企業(yè)進行營利活動的組成部分,因此,挪用公款歸個人用于公司、企業(yè)注冊資本驗資證明的,應當認定為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以,我們可以認定的是,挪用A公司公款51萬元用于成立a公司屬于進行營利活動。

  但是,本案中,以班子成員個人的名義、用A公司資金注冊a公司這件事情是公司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的。而且,根據(jù)A公司會議記錄,雖然a公司是以劉某、陳某、王某、李某的名義設立的,但是該四人并不擁有a公司的股份,而且a公司完成注冊后,注冊資金要返還A公司。可以說,成立a公司是A公司為了貫徹甲市政府指示而做的具體工作。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法院審理經(jīng)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fā)〔2003〕167號),經(jīng)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

  所以,本案中,劉某、陳某、王某、李某挪用A公司公款51萬元用于成立a公司不構成挪用公款罪。

  相關知識點: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全國法院審理經(jīng)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發(fā)〔2003〕167號):“四、關于挪用公款罪

  (一)單位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行為的認定

  經(jīng)單位領導集體研究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或者單位負責人為了單位的利益,決定將公款給個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處罰。上述行為致使單位遭受重大損失,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責任人員定罪處罰。”

  (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網(wǎng)站 曹靜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