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公布了一起滕州市朱某涉嫌容留賣淫罪的案件起訴書。起訴書中顯示2018年6月至10月,滕州一男子在某小區內開設的旅館內,容留、介紹譚某某、李某某以20元的價格賣淫。

小編從起訴書中了解到,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容留賣淫罪,于2018年10月1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2019年1月8日,滕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容留賣淫罪向滕州市人民法院移送審查起訴。其間,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2019年2月9日至2月23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8年6月至2018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在滕州市一小區住宅內開設的旅館內,容留、介紹譚某某、李某某賣淫。其中,2018年10月18日15時許,被告人朱某某容留李某某在滕州一小區住宅開設的旅館內以20元的價格向王某某賣淫。同一天,被告人朱某某容留、介紹譚某某在一小區住宅開設的旅館內以20元的價格向邢某某斗賣淫。
滕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朱某某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介紹賣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