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公布了一起滕州市于某某因涉嫌招搖撞騙罪的案件起訴書。小編從起訴書獲悉,于某某,男,住山東省棗莊市山亭區某鎮,曾因敲詐勒索,于2004年12月10日被滕州市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于某某在2018年3月至5月期間,在滕州市城區冒充警察抓嫖娼多次招搖撞騙他人財物共計2300余元。2018年12月4日,滕州市人民檢察院對于某某因涉嫌招搖撞騙罪一案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3月17日9時許,于某某在滕州市大同路火車站路段冒充警察以嫖娼需要拘留、罰款為由威脅恫嚇劉某某,撞騙劉某某共計1800元;2018年4月21日9時許,于某某乘坐趙某某駕駛的電動三輪車至滕州市通衢街路段,冒充警察以嫖娼需要處理為由威脅恫嚇黃某萊,撞騙黃某某現金100元;2018年4月21日9時許,于某某在滕州市通衢街以嫖娼需要拘留、罰款為由威脅恫嚇朱某某,因朱某某沒錢,未得逞;2018年5月5日10時許,于某某在滕州市通衢街東拱橋附近,冒充警察以其嫖娼需要拘留、罰款為由威脅恫嚇任某某,撞騙任某某現金200余元;2018年5月7日10時許,于某某在滕州市通衢街利群超市門ロ,冒充警察以其娼需要拘留、罰款為由威脅恫嚇常某某,撞騙常某某現金200元。據統計,3月至5月期間,于某某在滕州市城區5次招搖撞騙他人財物共計2300余元。
滕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被告人于某某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招搖撞騙,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條的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招搖撞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2018年12月4日,滕州市人民檢察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向滕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檢察院案件信息公開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