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了解,事故車的停車費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行政強制所產生的停車費,另外一部分是司法強制所產生的停車費。前者由政府財政買單,后者卻要事故車車主買單,這讓不少事故車車主感到疑惑。
車輛為何停在指定停車場
“因為要對事故車輛進行痕跡鑒定等,需要將事故車輛停放到專業的涉案停車場,也就是交通肇事救援中心。”濟南交警相關工作人員稱,涉案停車場比社會停車場管理嚴格,車主不能將車隨便提走,這能保證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客觀性。
對于法院查封車輛停放在交警部門指定的交通肇事救援中心停車場的問題,天橋區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回應道,法院系統沒有專業的停車場,只能讓交警部門協助解決查封車輛停放的問題。
收費依據和收費標準在哪
5月30日,記者來到美里路西頭的交通肇事救援中心時,工作人員稱其停車費有物價部門的收費依據,但是沒有找到具體的法律條文。報道刊發以后,濟南交警相關工作人員答復道,涉事停車場公示的停車費是其自主定價,而收費的依據是上世紀90年代的一份文件和如今社會停車場的停車費標準。
“那個文件應該失效了,但是每天40元的停車費參照了其他社會停車場的收費標準。”該工作人員說,社會停車場的停車費是按小時計算的,有的停車場每小時停車費是5塊錢,一天就是120元,這比涉事事故車停車費高很多。
這筆停車費到底該誰買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相關規定明確指出,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因此涉事停車場并未收取事故車輛在交警查扣期間所產生的停車費。那么,在法院保全查封期間的停車費該由誰來買單呢?
“如果我們法院有自己的停車場,應該也不會收費的,因為沒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天橋區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稱,后續產生的停車費用不歸他們管。
該工作人員說停車費是由停車場收取的,但是他不知道停車費該不該收,也不知道相關的收費標準是什么。
停車費究竟是如何產生的
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說,他們在審理該起民事案件時并未見到劉俊馳,而劉俊馳是在一審判決以后才提出了車輛“解封”的申請。對此,劉俊馳說他參與了案件審理的整個過程,否認了該工作人員的說法。
“這輛事故車是訴前保全,當事人只要交納幾萬塊錢的保證金就可以提車。”天橋區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說,如果當事人辦理了保險就可以對交通事故進行賠償,而前期交納的保證金也會在賠償以后返還。但是,劉俊馳認為保險公司會對交通事故進行賠償,也就沒有交納保證金,從而產生了天價停車費。
因此,天橋區人民法院相關工作人員建議車主在遇到車輛保全時可以通過交納保證金的方式提車,這樣車輛能夠正常行駛,只不過不能進行車輛的買賣、轉讓過戶等。
針對此事,有網友建議司法機關及停車場要提前告知車輛保全的時間可能較長,由此產生的停車費也會很高,從而讓車主有知情權。
(生活日報首席記者 程凌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