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泰安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王永征受審:被控斂財1614萬

  據山東省人民檢察院消息,5月22日,泰安市委原常委、宣傳部部長王永征涉嫌受賄罪一案,在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審理。

  王永征,男,漢族,1964年2月生,大學學歷,山東鄄城人,曾任山東省泰安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去年11月落馬。

  檢察機關指控:2005年至2018年,被告人王永征先后利用擔任泰安市城建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泰安市岱岳區區長、區委書記,泰安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職務上的便利或者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在項目承攬、土地開發、人事安排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他人收受13個單位或個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614萬余元。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王永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辦案人員介紹,王永征到案后,如實交待犯罪事實,并主動交代了辦案機關不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具有坦白情節,認罪態度較好。涉案贓款、贓物及其收益已經大部分追繳。

  王永征在最后陳述時,深刻剖析了自己走上犯罪的原因,作了深刻的懺悔,真誠認錯悔罪悔過。對檢察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全部予以認可,表示服從判決。

  法庭擇期宣判。

  今年1月,王永征被雙開。

  通報提到,王永征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規出入私人會所;違反組織紀律,隱瞞不報個人有關事項,在組織函詢時不如實說明問題,利用職務便利在干部選拔任用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違反廉潔紀律,違規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利用職務便利為親屬經營活動謀利,長期借用管理服務對象的車輛,搞錢色交易;違反工作紀律,違規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違規干預和插手執法活動。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王永征身為黨員領導干部,理想信念喪失,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并涉嫌犯罪,并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孟亞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