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壹粉“幸福安康”通過齊魯壹點情報站反映,他在臨沂某樓盤買公寓時有優惠活動,但簽完合同后發現其繳納的兩萬塊錢抵頂款不是購房款,而是第三方收取的服務費。記者走訪發現,這位壹粉在售樓處遇到的銷售人員是一家地產居間銷售機構的員工,該機構從開發商處批量拿到房源后,再通過經紀人招攬購房者,賣房時向購房者收取服務費雙方分成。5月14日下午,該機構已將大部分服務費退還該壹粉。

交完優惠活動的錢
發現不是一個章
據壹粉王先生講述,他在2018年底通過廣告得知臨沂城區某樓盤正在銷售公寓項目。前往該項目售樓處后,置業顧問介紹說所剩房源不多,正在進行交兩萬抵四萬的優惠活動。
多番考慮后,王先生交納了兩萬元的抵頂優惠款并簽署了認購合同。合同顯示,王先生選中的那套房子原總價29萬余元,優惠后總價為25萬余元。置業顧問當時向王先生介紹,交兩萬抵頂的就是少出來的4萬元總房款。簽署該合同時,銷售人員還在合同條款底部用筆手寫上了“交2萬抵4萬”字樣。合同落款甲方為樓盤開發商,接待王先生的置業顧問也在合同下方署名。
今年3月21日,王先生再次來到售樓處,簽署了正式購房合同。在辦理貸款的過程中,王先生卻發現一個問題。
“兩萬元的抵頂優惠款收據跟購房合同蓋的不是同一個章,購房合同中也沒把這兩萬元體現在總房款中。”王先生向置業顧問提出這個問題后,對方這才說他們屬于第三方機構,是給開發商賣房子的,那兩萬元是居間服務費,算作他們的傭金。
兩萬塊錢買到
一個優惠名額
5月10日至13日,記者以購房者的身份在王先生置業的售樓處了解到,該項目曾將100套房源委托給一家代理銷售機構,銷售完成后該機構已經撤出。當時業主交納的抵頂款屬于該機構的傭金,并不是開發商收取,所以不能體現在購房合同中。
記者同時了解到,上述代理銷售機構從該項目撤出后,轉往同一開發商旗下的另一個樓盤負責銷售。記者循跡來到該樓盤,這里同樣有交款抵頂優惠活動,當問到接待人員是屬于開發商還是第三方時,對方沒有進行回應,反而詢問記者是如何知道該銷售項目,并順勢介紹起樓盤相關情況。記者再次提出上述問題,并明確詢問對方是否屬于代理銷售機構員工時,對方承認。
記者咨詢交費抵頂房款的錢會不會計入購房合同時,對方表示不會,并解釋說客戶直接找到開發商購買的話,不可能拿到這么優惠的價格,他們從開發商手中拿到的是團購的底價,客戶的抵頂交費相當于購買了一個優惠名額。見到記者多次提出總房款和“交兩萬抵四萬”的屬性問題,對方表示那兩萬元也可以計入總房款,但購房單價會相應提高,拿不到此前的優惠力度。
代理銷售機構
退還壹粉1.5萬元
“一件商品哪有兩個賣主的說法?”壹粉王先生認為,作為購房者,他也知道總房款中會有針對代理機構或銷售人員的傭金或獎金等成分,但如果單獨收取傭金應該提前告知。他希望那兩萬元居間服務費應該開具發票,因為還沒有交房,最好是由開發商開具發票,否則萬一出現問題后續維權會很麻煩,同時那兩萬元也應該計入合同總房款。
5月13日,記者表明身份聯系上代理銷售機構工作人員后,轉達了壹粉王先生的訴求,該工作人員表示會盡快、積極應對王先生的訴求。
通過多個渠道,記者了解到,該代理銷售機構通過一款手機APP,居間溝通開發商、獨立經紀人等方面。從開發商處尋找到代理樓盤后,由中介、自由職業者組成的獨立經紀人招攬顧客,每成交一套房源,“交兩萬抵四萬”中的大部分費用作為傭金支付給獨立經紀人,該代理銷售機構只收取少部分費用。
據了解,之所以單獨收取居間服務費,是因為在以前的代理銷售模式中,銷售傭金從業主繳納的購房款中產生,開發商收取購房款后支付傭金會有或短或長的延遲,進而轉變到現在直接收取傭金的模式。
14日下午3點多,壹粉王先生致電記者表示,他接到了代理銷售機構工作人員的電話,對方解釋是個別經紀人沒有如實介紹相關收費情況,他們可以退還此前收取的服務費。經過當事雙方協商,王先生已經拿到了1.5萬元的退款。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邱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