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服務保障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十大典型案例,與此同時,還發布了《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服務保障民營經濟高質量發展十條》(以下簡稱“十條”),重點針對民營企業發展的重點難點法律問題。

  齊魯晚報記者 馬云云 崔巖

  實習生 劉晗      

  民企基于信賴行政機關

  獲得利益權利應受保護

  4月23日發布的行政訴訟案中,有一起為某開發公司訴某縣人民政府、某縣國土資源局行政補償案。

  2009年5月20日,某市國土資源局批準了某縣國土局報送的《關于某縣某鄉某村等2村土地開發項目的立項申請》。某開發公司投入資金對該項目實施土地開發整理。后經某縣人民政府批示,某縣財政局給該公司撥付工程施工費288萬余元。涉案項目共計新增耕地1802畝,2014年10月,縣國土局將新增耕地指標中的1000畝調入濟南市國土資源局占補平衡系統,剩余802畝新增耕地指標由縣政府和縣國土局繼續使用。縣政府和縣國土局在涉案項目新增耕地指標中累計收益7800余萬元。

  某開發公司向縣政府和縣國土局申請辦理802畝新增耕地指標的轉移使用手續未果,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按照涉案項目新增耕地指標收益比例向其支付土地開發整理補償款。

  濱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某開發公司的訴訟請求。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開發公司投資實施了涉案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縣政府和縣國土局從涉案項目新增耕地指標中獲取了收益,雖然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未通過協議的方式進行約定,但事實上已經形成了土地開發合作關系。根據行政法上的信賴利益保護原則,結合有關法律規定和政策精神,某開發公司應當享有新增耕地指標及轉讓的收益權利。

  經綜合考量,確定縣政府和縣國土局向某公司補償的收益數額為涉案項目新增耕地指標收益的20%左右為宜。遂判決縣政府、縣國土局向某公司補償1282萬余元。

  “行政相對人因信賴行政機關而根據其政策指引或行政指導作出一定的行為,其合法權益應當受到保護,這是信賴保護原則的內涵所在”,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魯統民稱,民企基于對行政機關的信賴而獲得利益的正當權利應當受到保護。

  避免處理一個擔保案件

  倒閉幾個優質企業

  實踐中,民營企業互聯互保案件多發、高發,在我省尤為突出,不少優質企業因連帶擔保陷入經營困境甚至倒閉。“我的一些客戶,因為礙于情面給其他企業擔保,結果被弄垮了”,參加當天發布會的山東省貴州商會會長、山東優能電器有限公司董事長帥亮進,則對十條中“依法處理涉企業互聯互保案件”內容十分關注。

  “十條”明確,在擔保案件中,擔保人提供一般擔保、債權人只起訴擔保人的,應當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擔保人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債權人只起訴擔保人的,可以追加債務人為共同被告。在執行案件中,債務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優先執行債務人。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吳錦標介紹,此條意在避免“處理一個擔保案件,倒閉幾個優質企業”現象。在擔保案件中,債務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理應成為第一順位還款責任人,不能僅僅因為債務人財產難變現而擔保人財產易執行,就首先考慮執行擔保人。該條同時對一般擔保和連帶擔保案件作了規定,在連帶擔保方面有所突破。

  “十條”內容還包括,依法維護政企糾紛中的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政府在招商引資后違反承諾、協議的現象很多,嚴重影響營商環境的優化。”吳錦標說,“十條”中明確,對行政機關違反協議、承諾違約毀約的,依法支持民營企業合理訴求。妥善審理因政府規劃調整、政策變化引發的各類案件,因上述原因導致涉民營企業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民營企業返還投資權益或賠償損失的請求。

  來源: 齊魯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