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泰安4月23日訊(記者 張澤文) 近日,泰安市公積金管理部門制定《泰安市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辦法》(簡稱辦法),并在泰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2019年第一次全體會議上審議通過。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的;單位有能力繳存公積金而逾期不繳、少繳公積金等情況,公積金管理部門將依法立案。

  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介紹,此次審議通過的《辦法》是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進一步細化,前期參照國家規定和相關地市經驗制定了本辦法。

  該辦法對維護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泰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行政處罰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將起到重要作用。辦法規定,泰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本市住房公積金行政執法主體,泰安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及各管理部、分中心(以下簡稱“公積金中心”)分級負責管轄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行為的行政處罰工作。

  據了解,辦法共分為十章、四十條內容。在立案一章中,明確6項立案案由: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手續的;單位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有能力繳存公積金而逾期不繳、少繳公積金的;單位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變更登記手續的;單位不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注銷登記手續的;單位不按規定為本單位職工辦理轉移、封存或啟封等手續的。

  公積金管理部門還根據《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制定住房公積金行政處罰裁量基準。針對各項違法行為,裁量基準設置“輕微”、“一般”、“較重”、“嚴重”四個級別。各種級別有針對性地制定處罰標準。

  來源: 齊魯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