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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上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行死刑命令》,將罪犯薛云峰、馬官渤、董海永、張金龍押赴刑場,執行死刑。

  故意殺人犯薛云峰:罪犯薛云峰與女友劉某某于2014年訂婚,原定于2017年7月舉辦婚禮。2017年6月初,劉某某經慎重考慮后提出分手,薛云峰雖表示同意,但心存不甘,多次試圖和好未果。同月21日晚,薛云峰從山東省臨沂市老家乘坐火車來到濟南市約見劉某某,并先后購買了3 把水果刀藏在身上。當日21日許,薛云峰與劉某某見面后,商談至次日零時許,劉某某仍拒絕復合,薛云峰遂持事先準備的水果刀連續捅刺劉某某頭部、頸項部、胸部等處數十刀,致劉某某雙肺破裂大失血死亡。薛云峰作案后在現場持刀自殺致昏迷,現場群眾見狀報警并通知120救護車,將薛云峰送至濟南市中心醫院救治,薛云峰在醫院被公安機關抓獲。

  濟南中院經審理認為,罪犯薛云峰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薛云峰不能正確處理情感糾紛,事先準備3把刀具,在被害人拒絕與其復合后,持刀連續捅刺被害人30余刀,其中致命傷達8處,致被害人當場死亡,犯罪情節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以薛云峰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故意殺人犯馬官渤:罪犯馬官渤與被害人金某某(女,歿年43歲)于1997年結婚,育有一子。2014年8月,馬官渤與有夫之婦劉永飛(同案被告人,已判刑)通過QQ相識并發展為婚外情。2016年2月初金某某發現并要求二人斷絕關系,但二人仍繼續交往,后馬官渤向金某某提出離婚遭拒。馬官渤、劉永飛為達到共同生活的目的,共謀殺害金某某。馬官渤先通過網絡購買“毒藥”,欲毒殺金某某,但因遭遇網絡詐騙未買到“毒藥”,后又通過網絡購買了“迷藥”并給金某某服下,仍未見效。劉永飛得知“84”消毒液與“潔廁靈”的混合液會產生致命氣體,便與馬官渤共謀用此方法殺害金某某,為此劉永飛購買了安眠藥,馬官渤購買了“84”消毒液和“廁凈”洗潔液。同年7月2日早上,馬官渤在家中將安眠藥放入金某某的早餐中,金某某食用后在家中臥室內昏睡,馬官渤趁機將“84”消毒液與“廁凈”洗潔液混合后放在金某某頭部附近,欲毒殺她。金某某被熏醒,又到客廳沙發上繼續睡覺。馬官渤遂與劉永飛聯系,讓劉永飛前來共同殺死金某某。當日下午,劉永飛趕到馬官渤家中,馬官渤按壓住金某某的身體防止其掙扎,劉永飛按照馬官渤的授意先后用濕毛巾和塑料袋捂壓金某某口鼻部,致其機械性窒息死亡。后馬官渤、劉永飛將尸體抬至衛生間,制造金某某因“84”消毒液與“廁凈”洗潔液混合中毒死亡的假象。

  濟南中院經審理認為,罪犯馬官渤故意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馬官渤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他人發生不正當關系,為達到與他人共同生活的目的,蓄意殺害妻子,采用多種手段殺人未逞后,與他人共同采用捂壓口鼻的手段殺害妻子,并偽造中毒死亡的假象,犯罪動機卑劣,手段殘忍,犯意特別堅決,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在共同犯罪中馬官渤提出犯意,積極實施殺人行為,共同致被害人死亡,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以馬官渤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搶劫犯董海永:2016年5月,罪犯董海永預謀盜竊銀行自動取款機內錢款,并購買了錘子、撬棍等作案工具。同月30日2時許,董海永乘坐火車從江蘇省南京市來到山東省濟南市。后董海永經踩點,決定盜竊安裝在濟南某醫院北側值班室西墻上的一臺齊魯銀行自動取款機內的錢款。同年6月1日1時許,董海永攜帶錘子、撬棍等作案工具,從濟南某醫院二樓窗戶進入樓內,下至一樓大廳北側值班室,發現被害人趙某某(男,時年47歲)、曹某某(女,歿年45歲)在室內睡覺。董海永唯恐被發現,即持錘子多次擊打趙某某、曹某某頭部、胸部,致曹某某因嚴重顱腦損傷合并心臟破裂、大失血死亡。董海永撬砸自動取款機未果,發現趙某某試圖坐起,遂再次持錘子擊打其頭部后逃離現場。趙某某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

  濟南中院經審理認為,罪犯董海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行竊過程中唯恐被發現而當場使用暴力,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董海永持鐵錘擊打二被害人要害部位,致一人死亡、一人重傷,犯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以董海永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搶劫犯張金龍:2016年8月初,罪犯張金龍因生活拮據產生搶劫之念。同月6日晚,張金龍隨身攜帶尖刀來到山東省濟南市歷城區某中學附近伺機作案。當日22時許,張金龍行至一足療店門口時,見譚某某(女,歿年44歲)招嫖,決定對其實施搶劫。張金龍以嫖娼為名進入該足療店,趁譚某某與其發生性關系不備之機,掏出尖刀捅刺譚某某右頸部一刀。譚某某受傷后掙扎呼救,張金龍將譚某某按倒在地,繼續持尖刀捅刺譚某某右肩胛、頸部、下頜等處數刀,直至譚某某停止掙扎。隨后,張金龍劫得譚某某現金900余元及VIVO手機一部(價值2658元)逃離現場。譚某某經送醫院搶救無效,大失血死亡。

  濟南中院經審理認為,罪犯張金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張金龍預謀搶劫,假意嫖娼,借機持刀捅刺被害人要害部位數刀,殺人劫財,犯罪情節惡劣,手段殘忍,社會危害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以張金龍犯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罪犯薛云峰、馬官渤、董海永、張金龍故意殺害他人,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其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對社會治安和正常生產、生活秩序造成了惡劣影響。濟南中院依法對上述罪犯執行死刑,彰顯了法治威嚴,有力打擊了嚴重刑事犯罪,維護了社會安全穩定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對犯罪分子形成有力震懾。

  (來源:濟南中級人民法院新聞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