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魯網3月27日訊(記者 楊永明)因在相關業務中違規違紀,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濟南分行(下稱平安銀行濟南分行)市場七部負責人李某被調崗后薪資驟降,從原來的1.4萬元降至1000-2000元上下,最低的兩個月分別為60.64元和0元,后雙方因勞動爭議糾紛“對簿公堂”。
法院日前披露的判決文書顯示,因在相關業務辦理中存在違規違紀行為,2014年9月份,李某被予以撤職并被調整崗位到平安銀行濟南分行資產保全部門負責清收工作。
李某的工資,也因崗位的調整而驟然下降。2014年9月-2015年8月,平安銀行濟南分行向李某實發工資情況為:14181.93元、60.64元、0元、1000元、1000元、1996.85元、1997.52元、2778.52元、1998.02元、1972.62元、2000元、2000元。
一審法院查明,自2015年9月起,平安銀行濟南分行未再向李某發放工資。2016年2月,李某向濟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其8項仲裁申請共計向平安銀行濟南分行索要經濟賠償金、加班費等超過800萬元,同時要求平安銀行濟南分行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手續、辦理檔案關系和社保關系轉移等事項。
2016年3月23日,濟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平安銀行濟南分行向李某支付工資差額205927.4元,經濟補償金57389.48元,并向李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為其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平安銀行濟南分行對濟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在法定期限內訴至法院。
經一審審理,在認定李某對崗位調整予以認可,且雙方均未提交證據證明李某調整崗位到資產保全部后應發工資數額的情況下,一審法院依據濟南市同期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計算得出平安銀行濟南分行應向李某補足的工資差額部分為35379.83元。
其中,對于工資差額的認定依據為,按照濟南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發放額減去平安銀行濟南分行已向李某實際支付薪酬后的差額。一審法院查明,2014年濟南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4376元/月,2015年濟南市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4882元/月。
此外,一審法院依據濟南市同期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水平認定,平安銀行濟南分行應向李某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18853.32元。同時,因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平安銀行濟南分行應向李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并為李某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對李某的該項仲裁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
對于李某在仲裁中關于加班工資、績效工資等申請,一審法院認為,濟南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駁回李某相關申請后,李某未提起訴訟,故視為對于仲裁裁決的認可。
法院一審判決認定,平安銀行濟南分行支付李某工資差額35379.83元以及經濟補償金18853.32元;為李某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同時,對于李某的其它訴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一審判決后,平安銀行濟南分行提起上訴。二審中,法院認為該案的焦點問題為,平安銀行濟南分行是否應向李某支付工資差額、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和加班工資、績效工資、儲蓄存款收入、純負債存款收入。
針對上述焦點問題,二審法院在查明相關事實基礎上,依據相關法律認定,平安銀行濟南分行應支付李某2014年10月至2015年9月的工資差額40261.83元。對一審法院關于經濟補償金計算標準予以維持。同時,對于李某主張的加班工資、績效工資、儲蓄款收入、純負債存款收入的訴請不予支持。
最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法院關于工資差額35379.83元的判決,同時判定平安銀行濟南分行按40261.83元向李某補足工資差額,并對一審法院的其它判決項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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