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男子與前妻復婚不到一月后再離婚,獲房后要求前妻父母搬走
年近八旬的岳先生沒想到,他和老伴會被前女婿“趕出門”。
近日,岳先生告訴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去年6月2日,女兒岳女士與前夫李先生復婚,同月28日兩人再次離婚。
根據離婚協議內容,原本由老兩口與女兒共同出資購買、登記在女兒名下的一套房屋被轉到李先生名下。今年6月,李先生將岳先生夫婦起訴至重慶市渝北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渝北法院”),要求兩人搬離住房。
11月19日,渝北法院作出(2018)渝0112民初12930號民事判決,要求岳先生夫婦搬離已轉至李先生名下的這套房屋,并支付相應的房屋占用損失費。
岳先生夫婦不服判決,已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初次離婚后女方買房
今年79歲的岳先生介紹,2003年,女兒岳女士在武漢與李先生登記結婚。三年后,兩人的女兒小然(化名)出生。2008年,李先生與岳女士離婚。
岳先生稱,女兒和李先生離婚后,夫婦倆將外孫女帶回重慶撫養,小然的學費、醫藥費均由他和老伴承擔。初次離婚三個月后,女兒還在重慶買了一套住房。
渝北法院作出的(2018)渝0112民初12930號民事判決書記載,經審理查明,2008年11月,岳女士向重慶市環保建設有限公司購得一套建筑面積為87.86平方米的住房(以下簡稱“案涉房屋”),總價265505元。
岳先生告訴澎湃新聞,這套房是全款支付,他和老伴出了7萬多元,產權是登記在女兒名下的。接房后,他和老伴出了5萬多元裝修款。
此后,岳女士和父母共同居住在案涉房屋里。岳先生稱,2016年8月底,老兩口跟女兒吵架,被女兒趕了出來。此后女兒將小然帶到武漢,轉學至當地繼續讀書。
判決書顯示,2017年6月2日,岳女士與李先生在武漢登記結婚。同月28日,兩人離婚。三天后,雙方簽訂《離婚補償協議》,約定女兒歸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撫養費3000元,孩子的教育費用、醫療費用由男方支付至獨立生活為止。該協議還約定,案涉房屋歸男方所有。
李先生訴稱,他和岳女士第一次離婚是因為感情不和,后雙方感情修復復婚。岳先生夫婦知道兩人復婚后,通過向案涉房屋噴字、堵鎖眼、用斧頭砸門等方式破壞二人的婚姻生活,導致家庭矛盾再生,因此再次離婚。
岳先生夫婦共同辯稱,李先生陳述系誣陷,自己住進案涉房屋后,反倒是對方通過不正當手段對房屋停水停電,逼迫二老搬出家門。 并且,女兒與本案有重要關系,請求法院追加岳女士為第三人。
法院判老兩口搬走
渝北法院經審理查明, 2016年8月后,岳先生夫婦在外租房居住,未在案涉房屋居住。2017年7月,岳先生夫婦將案涉房屋的門鎖砸壞,進入該房屋居住。同月21日,李先生準備出售案涉房屋,但岳先生夫婦認為其出資裝修了該房屋,不準李先生出售。雙方發生糾紛,李先生報警。
李先生訴稱,他于2017年10月取得案涉房屋的產權證。由于房屋一直被岳先生夫婦占據,他將岳先生夫婦起訴至法院,要求二人搬離并賠償損失。
岳先生夫婦則訴稱,因為照顧外孫女花費不小,女兒曾承諾讓他們在案涉房屋居住至臨終。
岳先生夫婦還訴稱,李先生與岳女士惡意串通,進行假結婚和假離婚,為了逼迫二人搬離案涉房屋。從時間可見,李先生與岳女士從2008年辦理離婚后,雙方再無聯系,兩人在2017年復婚,婚后二十幾天便又離婚,并將與李先生毫無關系的案涉房屋歸于李先生,不符合常理,該約定已經違反了民法總則不得違背公序良俗的規定,應當無效。
判決書顯示,該院認為,岳先生夫婦住在案涉房屋內,對李先生的物權構成妨害,李先生要求岳先生夫婦搬離并支付房屋占用損失費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岳先生夫婦辯稱李先生與岳女士串通,損害其權益,但無證據能夠證實其辯稱的事實。因此,該院對岳先生夫婦辯稱的事實不予采信。
此外,岳先生夫婦要求追加岳女士為第三人,因該案系排除妨害糾紛,根據李先生舉示的證據,在無需追加岳女士的情況下即可查明案件事實,故對該申請,法院不予準許。
11月19日,渝北法院作出判決:岳先生夫婦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搬離案涉房屋,并支付李先生案涉房屋的占用損失費(按照每月2100元的標準,從2017年10月18日起計算至搬離之日止)。
12月7日,岳先生告訴澎湃新聞,夫婦倆已經有兩年沒有跟女兒聯系了,“打電話不接,家也不回”,他們希望女兒能夠站出來,把事情說清楚。
同日,李先生說:“這件事跟岳女士沒什么關系,法院判決書上面寫的都有。”
目前,岳先生夫婦已向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