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收養關系當事人合法權益,規范收養評估工作,我省近日發布《山東省收養評估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根據征求意見稿,被收養兒童包括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打拐解救兒童、棄嬰(兒)和孤兒;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監護人監護的孤兒、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繼子女,生父母或監護人同意送養的;非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在申請兒童收養過程中,收養申請人應當經歷收養能力的評估、融合期調查評估及收養后回訪等三次評估。
省民政廳相關負責人說,在收養子女前,要對收養申請人進行收養能力的評估,主要包括對收養申請人個人和家庭基本狀況、收養動機目的和養育安排、收養申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情況等;在收養登記辦理前,要對收養關系當事人融合情況進行評估。主要包括對被收養人與收養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共同生活、相處和情感交融等情況、收養申請人履行臨時監護職責情況等;收養登記辦理后,還要對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的情況進行評估。收養評估工作由收養登記機關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或者收養登記機關開展,民政部門優先采取委托第三方方式開展收養能力評估。
征求意見稿規定,選定意向收養兒童后,收養申請人由于自身原因主動或自動放棄收養的,自放棄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再次申請收養公開發布信息的兒童。收養申請人通過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弄虛作假騙取收養登記但收養登記尚未辦結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終止收養,自收養終止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再次提交收養申請。
此外,征求意見稿還專門對私自收留棄嬰行為進行了規范。征求意見稿提出,已私自收留棄嬰的,收留人有收養意愿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及相關法律政策規定的,依法辦理收養登記;收留人有收養意愿但不符合相關法律政策規定的,收留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動員其將棄嬰送交當地市級兒童福利機構撫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