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玻璃門全部無色透明,沒有任何警示標志,朋友不小心撞上,頭部受傷,酒店卻不管。”10月15日,家住臨沂市蘭山義堂的趙先生撥打熱線反映。

  據趙先生介紹,10月10日,外地一位朋友到臨沂出差,他安排入住轄區一家酒店。當天晚上8點30分左右,在吃過飯后,他朋友前往該酒店住宿,沒想到走到酒店前廳時,頭部撞到玻璃門上,導致頭部受傷。“該酒店的前廳全部是無色透明玻璃裝潢,玻璃門上沒有任何標記和警示語,入口的大門與整個玻璃墻渾然一體。當時兩扇大門,其中一扇是敞開的,另一扇是關閉的,朋友因急著上廁所,急匆匆地隨人流進入,沒有查覺到這種特殊設計,以為沒有門,可直接走過。”趙先生說,誰知正走著,突然“咣”一聲,頭就撞在了那扇關閉的玻璃門上。

  趙先生告訴沂蒙晚報記者,玻璃門雖然完好無損,但其朋友的頭部鮮血頓時就流了下來。“后來朋友被送往醫院,縫合了兩針。”趙先生說,出現這種情況,他便來到酒店要求給個說法,“因為玻璃門上沒有任何標記和警示語,加上燈光照射,讓人想不到還會有什么門,這種情況按說酒店應該有責任;但他們卻說是朋友自己撞上的,而且還說保安正在旁邊開門,一再提醒,朋友還往前沖,與酒店沒有絲毫關系。我就疑問,對于這樣的意外事件,酒店方面是否需要承擔責任、賠償損失?

  律師說法

  對此,沂蒙晚報特邀律師姜濤稱,我國《侵權責任法》規定,賓館等公共場所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透明而干凈的玻璃門不要說是眼睛不太好的人,就是眼睛好的人稍微不注意都可能撞上。這就要求酒店賓館采取有效的提示和警示。本案中,酒店玻璃門沒有任何提示和警示,這就等于沒有盡到對客人的安全保障義務。同時,由于客人自身也存在一定過錯,可適當減輕酒店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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