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印發《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其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設置不超過3個月的冷靜期。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冷靜期結束,人民法院應通知雙方當事人。
事實上,在最高法正式對冷靜期期限作出明確規定之前,地方試點已經走在前面。早在去年10月,濟南市中區法院就在全市率先試水“離婚冷靜期”。
除“冷靜期”外,最高法此次出臺的《意見(試行)》還有不少亮點。其中規定,法院審理家事案件,涉及確定子女撫養權的,應當充分聽取8周歲以上子女的意見。必要時,法院可以單獨詢問未成年子女的意見,并提供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特點的詢問環境。業內人士認為,這一規定對標了去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后者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從10歲下調為8歲。
■焦點1
冷靜期主要針對沖動型離婚
就離婚冷靜期的問題,記者采訪了多位從事家事審判實務或研究的法官、律師和學者,他們都將冷靜期的適用指向沖動型離婚。
早在2016年,最高法就開展了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試點工作。出臺的意見中提到,要在診斷婚姻狀況的基礎上,注意區分婚姻危機和婚姻死亡,積極化解婚姻危機,正確處理保護婚姻自由與維護家庭穩定的關系。曾任最高法審判委員會副部級專職委員的杜萬華之前提到,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百分之七八十都來自離異家庭。希望更多的夫妻能謹慎對待離婚。
在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陳愛武看來,還有一種情況也適用冷靜期,“對于一些死亡婚姻,已經無法挽救了,但是當事人情緒激動,存在過激行為,比如有人揚言‘判離婚的話我就自殺’,對這種案件,冷靜期不是做和解工作,而是要對當事人進行心理干預,讓雙方冷靜下來,更好地走出婚姻。”
記者注意到,法國、韓國、英國等國家都用不同形式和名稱對冷靜期制度作了規定。如在英國,當事人離婚也有法定的反省和考慮期間;韓國則設立離婚熟慮制,離婚雙方要經過熟慮之后才能到法院辦理相關手續。
■焦點2
冷靜期適用范圍等仍待明確
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陳微說,任何法律制度的設定都有其背景和前提,冷靜期最重要的是不能濫用,對于本應該及時判決離婚的案件,法院以冷靜期為由不作判決,可能會導致惡性事件的發生。因此在適用過程中,不能隨意擴大范圍,要考慮案件適用的“度”。
來自實踐部門的法官郭婕感觸更深。她告訴記者,雖然已經明確最長不超過3個月,但冷靜期的適用范圍還沒有明確標準,這首先不能成為法官辦案拖時間的手段;也不能把冷靜期通知書發出去就完事了,后續工作要做,而不是讓離婚變得更難。
此外,涉及案件審理程序的問題,冷靜期是否要在案件審限范圍內扣除?冷靜期內法官有很多后續工作要做,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這是否要納入員額法官的績效,如果沒有科學考核,是否會影響法官的工作積極性?涉及專業配套,冷靜期內要發揮社工、心理咨詢師等人員的作用,其專業水平如何確定和保障?其經費如何安排?
在郭婕看來,冷靜期制度的這些相關問題仍然待解,但從事了多年少年審判和家事審判的她說,也希望冷靜期能夠真正發揮作用。
●公眾爭議
冷靜期是干涉“離婚自由”嗎?
自去年離婚“冷靜期”走入公眾視野,就一直伴隨爭議。
反對聲音認為,讓感情已經出現問題的夫妻冷靜,可能會影響來之不易的“離婚自由”,甚至可能成為法官過意拖延辦案的借口。也有人認為,法院設置冷靜期是做了“居委會大媽”的工作,沒有必要。
和一些人認為的冷靜期只是單純讓夫妻雙方回家冷靜一下不同,郭婕告訴記者,這中間還有很多工作要做。此次最高法印發的文件也可看到,冷靜期內,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開展調解、家事調查、心理疏導等工作。陳微對冷靜期制度持贊成態度。
在她看來,與傳統包辦婚姻不同,現在的婚姻多有感情基礎,除了已經冰冷到形同陌路的婚姻,一些婚姻中的矛盾可以調和,“在冷靜期內調解商量一下,不是不讓你離,不行可以再到法院,但有個緩沖不是壞事。”
(據《新京報》)●濟南情況
家暴、出軌等離婚案無需“冷靜期”
早在去年10月,濟南市中區法院就在全市率先試水“離婚冷靜期”,針對身處婚姻危機的離婚夫妻,給予3個月的冷靜思考時間。
據辦案法官介紹,“離婚冷靜期”,主要適用于沖動型離婚的案例:例如有些小夫妻因為“一碗泡面”等瑣事離婚,不少出于一時頭腦發熱、缺乏理性思考。對于有孩子的家庭,也是考慮到未成年兒童的身心健康,再給夫妻雙方一次機會,盡力維系家庭完整。
值得注意的是,“離婚冷靜期”并不適用于全部離婚案件,對于存在嚴重家暴、出軌等行為的案件,會正常進入審判程序。只有在離婚當事人認可的前提下,法官認為有復合可能的,才會給予“冷靜期”。
來源:濟南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