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濟陽縣公安局依法對擾亂單位秩序、阻礙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人朱某軍(男,漢族,47歲,濟陽縣垛石鎮人)處以行政拘留十八日的處罰。

  5月23日下午2時許,在濟陽縣垛石鎮索廟小學,朱某軍酒后以電動車丟失為由(后經查證,朱某電動車并未丟失),要求索廟小學承擔責任。采用捏造事實、糾纏、恫嚇、大聲喊叫等方式擾亂了索廟小學正常的教學秩序。

  垛石派出所出警民警到場后,在為該朱調取監控錄像查找電動車去向的過程中,該朱情緒激動,采用挑釁、推搡出警民警,大聲呼喊,拒不配合處置民警口頭傳喚,掙脫警務人員控制逃離現場等方式阻礙民警依法執行職務。

  案發后,濟陽縣局立即成立刑警、督察、法制、治安等部門組成的工作組開展調查取證。5月26日上午,工作組決定對潛回家中的朱某軍實施傳喚,民警一舉抓獲已有所察覺、企圖逃跑的朱某軍。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基礎上,濟陽縣局對該朱作出上述處罰。

  濟陽縣局多部門聯合依法妥善處置、快速嚴厲打擊,有效維護了單位秩序,極大震懾了違法犯罪,取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來源:齊魯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