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起,山東等地都將持續為職工發放一筆津貼,一些地區已上調了這筆錢。

  高溫津貼進入發放時間

  這些地區有上調

  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并納入工資總額。

  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筑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

  由于全國氣候條件的差異,各省份規定的高溫津貼發放時間有所區別,例如海南省的發放時間為4月至10月,長達7個月。各地津貼標準也不盡相同。

  近期一些省份上調了高溫津貼。江蘇省人社廳聯合省財政廳、省衛生計生委、省安監局、省總工會日前下發《關于做好高溫津貼支付有關工作的通知》,調整了該省高溫津貼標準。從6月1日起,江蘇省高溫津貼標準從原來的每月200元調整到每月300元,支付時間為4個月(6月、7月、8月、9月)。

  在天津,防暑降溫費、高溫津貼與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水平掛鉤。根據天津市人力社保局公布的通知,2018年該市職工的防暑降溫費標準為168元每月,較上一年上調了10元,高溫津貼標準為31元每天,比上一年上調了2元。

  河北則在去年調整了高溫津貼標準。依照規定,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勞動者每人每小時由1.5元調整為2元;沒有防暑降溫設備或有防暑降溫設備但達不到降低工作場所溫度效果的室內勞動者每人每小時由1元調整為1.5元。

  各地高溫津貼發放標準如下圖(截至2018年5月):

山東、廣東等地相繼出臺各自的高溫勞動保護辦法  克扣高溫津貼或將被重罰山東、廣東等地相繼出臺各自的高溫勞動保護辦法  克扣高溫津貼或將被重罰

  近年來,高溫津貼被扣發或替代的現象備受關注。為了避免高溫津貼成為“紙上清涼”,多地也出臺具體措施,保障其被發放到每一個高溫作業勞動者手中。

  山東、廣東等地相繼出臺各自的高溫勞動保護辦法,對違反相關規定的具體情形和主體責任予以明確細化,并且加大懲處力度。例如,根據《山東省高溫天氣勞動保護辦法》,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在高溫天氣期間工作的,或者未按規定標準發放防暑降溫費的,由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多地也明確,綠豆湯等解暑飲料不能沖抵高溫津貼。

  江蘇省人社廳等四部門近期聯合下發通知,強調: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及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用人單位不得因發放高溫津貼而降低勞動者工資,用人單位提供的防暑降溫飲料、藥品等勞動保護用品費用不得沖抵高溫津貼。

  山西省人社廳有關人士日前也提醒用人單位,發放高溫津貼要遵章辦事,謹防落入三大誤區,即:第一,用綠豆湯等實物沖抵高溫津貼;第二,認為職工少數時間在高溫下工作,故不發高溫津貼;第三,高溫津貼不能計算在最低工資標準內。

  拿不到高溫津貼 如何維權

  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表示,用人單位如果不依法支付高溫津貼,勞動者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舉報或投訴,由具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責令改正。用人單位如果拒絕整改,可按拖欠工資相關條款進行處罰。

  業內人士也提醒,高溫津貼不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中,如遇用人單位不發津貼,職工可以先向企業工會反映情況,由企業工會與公司直接協商,進行維權。如果所在企業沒有工會,也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還可以撥打全國人社系統的舉報電話進行舉報。

  除了高溫津貼

  高溫工作者還能享受這些福利

  根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在高溫天氣來臨之前,用人單位應當對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進行健康檢查,對患有心、肺、腦血管性疾病、肺結核、中樞神經系統疾病及其他身體狀況不適合高溫作業環境的勞動者,應當調整作業崗位。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用人單位應當為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的勞動者供給足夠的、符合衛生標準的防暑降溫飲料及必需的藥品。不得以發放錢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溫飲料。

  用人單位應當在高溫工作環境設立休息場所。休息場所應當設有座椅,保持通風良好或者配有空調等防暑降溫設施。

  夏天除了高溫津貼

  你還有這筆錢可以領!

  除了高溫津貼,夏天還有一種福利叫防暑降溫費。這個福利,一般只要公司愿意,每個人都能領到。因為防暑降溫費是生產性的福利待遇。

  所以,如果你不是高溫作業,不符合高溫津貼的領取政策,夏季仍領到了降溫費或降溫實物,那就說明你們公司的福利待遇比較好,公司提供了防暑降溫費這項福利。

  需要注意的是,與高溫津貼不同,防暑降溫費屬于生產性的福利待遇,高溫津貼是用人單位為高溫作業職工支付的特殊消耗補貼。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是否發放防暑降溫費,而高溫津貼屬于勞動報酬(工資)的組成部分,該發而不發屬違法行為;未足額發放的,視為拖欠或克扣工資。

來源:山東24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