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知不能食用的情況下,仍將包裝袋上印有“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鹽產品,冒充食用鹽銷售給附近村民食用!近日,這起“毒鹽”案在山東省濟南市濟陽縣人民法院審結。被告人范某某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食用鹽不能含有亞硝酸鹽成分。2015年11月份,被告人范某某為盈利,在明知人不能食用的情況下,將標有“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鹽產品,冒充食用鹽銷售給山東省濟陽縣某村附近的劉某某、時某某等7位村民。經國家鹽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鑒定,被告人范某某銷售的鹽產品中亞硝酸鹽含量為198mg/kg;經山東省鹽及鹽化工產品質量監督檢驗站鑒定,被告人范某某銷售的鹽產品符合精制工業鹽二級技術指標要求。
法院認為,被告人范某某違反國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廣大消費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將“飼料添加劑氯化鈉”的鹽產品冒充食鹽進行銷售,其行為構成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罪名成立,依法應予懲處。被告人范某某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但其具有犯罪前科,且因販賣鹽產品多次被行政機關處罰,主觀惡性較大,量刑時一并考慮。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舜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