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一財政局局長,在女兒上高中,繼女上初中的時候,安排兩人進地稅局“工作“,并且領了10年工資、補助,甚至還有住房公積金。地稅局領導拒絕讓倆孩子吃空餉時,他就讓下屬緩發、減發經費導致地稅局仨月開不出工資,并以此為要挾,直到對方同意給她的兩個女兒發工資為止。

  據孟慶魁供述,倆女兒從2003年至2013年領了10年空餉,他考慮到這個錢有問題,所以一直在卡上沒有取,到了2014年他妻子告訴他把錢取出來了。

  深讀記者今天獲悉,山東省菏澤中院終審以受賄罪和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原山東省單縣人大副主任孟慶魁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21萬元。

  案發

  紀委通報

  涉嫌受賄、私分國有資產

  現年59歲的孟慶魁大學文化,原系山東省單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黨組副書記。

  1997-2010年,孟慶魁曾任單縣財政局局長。因涉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

  2016年3月1日,山東省菏澤市紀委對孟慶魁有關問題進行立案調查,后將案件移至檢察院。菏澤市檢察院決定將孟慶魁涉嫌犯罪一案指定鄆城縣檢察院管轄;菏澤市中級法院指定鄆城縣法院管轄。

  2016年4月14日,單縣人大常委會決定啟動罷免孟慶魁縣人大代表程序,2016年4月15日,依法罷免了其人大代表職務。

  案情

  財政局局長受賄37萬余元

  山東省鄆城縣法院一審認定孟慶魁構成兩宗罪,受賄和私分國有資產。

  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孟慶魁在擔任單縣財政局局長、單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合計37萬余元。

  據了解,2003年至2013年,被告人孟慶魁利用職務便利幫兩個未成年孩子辦進地稅局上班,騙領工資等共計32萬余元。此外,2013年2月,孟慶魁在擔任單縣人大常委會副主任期間,以部分費用無法在本單位報銷,需要從單縣時樓鎮政府走賬為由,與時樓鎮黨委書記田某商量后,安排單縣財政局局長趙某將10萬元撥到時樓鎮政府。田某安排會計李某將10萬元提出后,將其中5萬元現金送到孟慶魁辦公室私吞。

  對此,孟慶魁供述,2012年秋,他與田某協商,讓單縣財政局局長趙某給時樓鎮撥款10萬元,將其中的5萬元取出給他使用。后田某在款項撥付后把10萬元全部送到他那里,他拿了其中的5萬元用于去省財廳走訪慰問。

  過節亂發錢私分國有資產

  除了受賄罪,法院還認定孟慶魁犯有私分國有資產罪。

  法院查明,2006年1月至2010年春節,孟慶魁在擔任單縣財政局局長期間,違反《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堅決制止濫發錢、物和公款旅游的通知》之規定,禁止各地區、各部門以任何借口、形式亂發獎金、津貼、補貼和購券等。在春節,中秋節期間,以單位的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發放金額共計90萬余元,給國家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并造成較壞社會影響。

  陳某等多名證人證明,孟慶魁2006年至2010年召開黨組會議,形成決議,通過辦公室和投資公司將獎金發給職工,共計違規發放90萬余元。

  揭秘

  父親安排倆未成年孩子

  進地稅“吃空餉”

  1997年,孟慶魁利用擔任單縣財政局局長職務上的便利,將未成年的子女孟某、袁某(繼女)的工作關系安排到單縣地稅局。孟某、袁某二人當時正在上學,均未到單縣地稅局報到上班。2002年,孟慶魁向單縣地稅局局長尹某提出給兩個女兒放工資,但由于兩人未實際報到,尹某未予辦理。

  2003年上半年,孟慶魁安排單縣財政局預算股采取緩發、減發經費的方式致使單縣地稅局工作受到影響,同年五六月份,尹某找孟慶魁反映經費問題時,孟慶魁又提出給自己的兩個女兒發放工資,尹某答應馬上辦理。

  兩孩子10年領30萬工資補助

  還領了兩萬住房公積金

  自2003年至2013年,單縣地稅局共計給孟慶魁的兩個孩子發放工資、補助30萬余元,住房公積金2萬余元,合計32萬余元。

  在此期間,孟某、袁某從未在單縣地稅局報到參加工作。此后,孟某、袁某兩人大學畢業后分別在北京、青島工作。

  2013年,山東省地稅局開展清理吃空餉行動,孟慶魁給孟某、袁某二人辦理了辭職手續。據了解,孟慶魁的妻子將騙領的32萬余元轉至自己名下,用于生活支出。

  證言

  地稅局領導

  他安排兩孩子進地稅局

  單縣地稅局局長戚某稱,1997年時,傳說地稅局人員要上劃到省里,實行垂直管理,在這個時候,孟慶魁找到戚某,說想把自己的一個孩子安排進地稅局,戚某當時就同意了。后來孟慶魁又提出要解決兩個孩子的工作,并說他的家庭很特殊,安排自己的孩子不安排現任妻子的孩子不好平衡,不好交代。戚某說,考慮到孟慶魁是財政局局長,將孩子安排到地稅局工作,工資是由財政局撥付,只能同意接受。

  隨后,孟慶魁把兩個女兒的招工和調動手續辦好后,把手續交給戚某,戚某安排廉某在地稅局人事科辦理了手續。上劃時,戚某又安排廉某將他兩個女兒作為地稅局正式職工上報省地稅局。

  不讓孩子吃空餉

  拒撥經費致地稅局開不出工資

  時任單縣地稅局局長的尹某在證言中稱,因沒給孟慶魁的兩個吃空餉的孩子撥付工資,孟慶魁就減少給單縣地稅局撥付經費,導致該局經費困難,三個月沒有發放工資。為了爭取在經費方面得到孟慶魁的支持和幫助,才按照孟慶魁的要求給兩個孩子發工資。事后,單縣財政局對地稅局及時撥付經費,并在2004年比2003年多撥付了50萬元左右。

  張某、任某、陶某證言均顯示,從1999年開始至2002年出現給單縣地稅局撥付經費遞減的情形,這么做都是根據時任局長孟慶魁的安排,暫時停止撥款給單縣地稅局,直到2003年6月份,孟慶魁才安排給地稅局繼續撥款。

  女兒和繼女

  都稱對吃空餉不知情

  孟慶魁的女兒孟某稱,1997年她考入單縣一中讀高中,從沒有在單縣地稅局上過班,也不知道自己在該局有工作關系,案發后才知道孟慶魁為其辦理了上述工作,并得知工資被父親領取。

  孟慶魁的繼女張某(曾用名“袁某”)1997年時才上初中,她也是直到案發才知道自己被安排進了地稅局工作,而領的工資都進了父親的腰包。

  供述

  兩女兒吃了10年空餉

  錢一直在卡里沒敢取

  孟慶魁供述稱,在2002年和2003年初,他幾次跟尹某說把兩個女兒的工資發了,對方嘴上答應,但就是遲遲不予辦理。

  孟慶魁很生氣,就安排預算股股長張某在經費分配上,暫時不要安排地稅局的經費。到了五六月份,尹某到縣財政局反映經費的問題,孟慶魁又提出給孩子開工資的事,對方答應馬上落實,孟慶魁也答應盡快給地稅局撥付經費。

  此后,尹某將辦好的兩孩子的工資卡交給孟慶魁,并補發了6個月的工資。

  孟慶魁說,從2003年至2013年的10年,他也考慮到這個錢有問題,所以一直在卡上沒有取,到了2014年,他妻子告訴他,她把錢取出來了。

  判決

  受審不認罪

  因受賄和私分國有資產獲刑

  山東省鄆城縣法院認為,孟慶魁構成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應數罪并罰。孟慶魁退繳全部贓款,供認犯罪事實,繳納部分罰金,應從輕處罰。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孟慶魁有期徒刑3年,并處罰金20萬元;以私分國有資產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1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3年6個月,并處罰金21萬元。

  一審宣判后,孟慶魁不服上訴。

  孟慶魁說,他安排子女工作的過程中,他為單縣地稅局謀取利益,不具有索賄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不構成受賄罪;他也沒有私分國有資產的故意,不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即使構成該罪,應屬于單位犯罪,且已過追訴時效,或者對其免予刑事處罰。

  法院審理認為,孟慶魁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其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的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給國家造成經濟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孟慶魁犯有數罪,應予并罰。原判定罪準確。孟慶魁在偵查階段退繳全部贓款,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一審庭審時認罪態度較好,繳納部分罰金,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關于孟慶魁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孟慶魁在安排子女工作過程中,單縣地稅局沒有請托事項,孟慶魁沒有為單縣地稅局謀取利益,其不具有索賄的故意和非法占有的主觀目的,不構成受賄罪”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孟慶魁利用擔任單縣財政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在單縣地稅局請求其撥付辦公經費之際,乘機向單縣地稅局索要不上班子女的工資,待單縣地稅局向其子女發放工資后才撥付相應經費,其行為符合受賄罪的構成要件,且具有索賄情節,原判認定其犯受賄罪,定性準確。故孟慶魁及其辯護人該項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關于孟慶魁及其辯護人提出的“孟慶魁沒有私分國有資產的故意,不構成私分國有資產罪;即使構成該罪,應屬于單位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或者對孟慶魁免予刑事處罰”的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經查,本案現有證據證實,孟慶魁明知國家禁止各地區、各部門以任何借口、形式亂發獎金、津貼、補貼和購券等,其仍然違反規定以單位名義發放獎金,且數額較大,其行為符合私分國有資產罪的構成要件,應以私分國有資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原判根據孟慶魁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在法定刑幅度內依法對孟慶魁判處刑罰,量刑并無不當,故該意見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納。

  綜上,菏澤市中級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來源;法制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