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網濟南4月12日訊(記者 高杰)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將“替考作弊”行為正式入刑。近日,聊城東昌府區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一起代替考試案,被告人張某恒、張某林均犯代替考試罪,分別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2016年4月18日上午,被告人張某林委托張某恒到聊城市車管所,代替自己參加國家組織的機動車駕駛人滿分學習科目一考試,在入場時,被告人張某恒被監考人員當場查獲并移交公安機關。同年4月20日,被告人張某林到公安機關投案。 對上述事實,被告人張某林、張某恒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兩名證人的證言;書證公安機關出具的受案登記表、發破案經過、抓獲經過、證明,二被告人的戶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某林、張某恒在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或者代替他人參加考試,其行為已構成代替考試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張某林、張某恒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被告人張某林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其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對二被告人均可從輕處罰。 據此,法院遂對被告人張某林、張某恒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張某恒犯代替考試罪,判處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被告人張某林犯代替考試罪,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