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長時間以來,因城市道路挖掘、占用形成的“拉鏈馬路”現象,常常成為市民“吐槽”的焦點。今后,城市道路頻頻開挖、“拉鏈馬路”惹人煩的現象有望得到根本性解決。12月3日下午,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閉幕,會議經過表決,批準了《濟南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記者注意到,該條例中提高了限制道路挖掘的年限,明確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10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5年內,不得挖掘。
“扒路”不能任性
新建道路“禁挖期”由5年升至10年
近年來,因道路頻頻開挖而導致的“拉鏈馬路”現象,已稱得上是一處城市頑疾。為了避免道路出現“去年剛挖了,今年再開挖”的現象,濟南著手設置限制道路挖掘的年限。按現行條例規定,“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內,不得挖掘”。
但是,不少人仍覺得,這一年限還是有點太短了。今年8月,濟南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對上述條例進行了初審,當時就有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指出,目前公眾對因城市道路挖掘等形成的“拉鏈馬路”現象反映強烈,法規應該更嚴格地控制道路的挖掘,盡量減少道路封閉,方便市民出行。因此,上述條例中提高了限制道路挖掘的年限,將不得挖掘的最低年限由此前擬規定的“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分別提高到了10年、5年。
12月3日,《濟南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獲準通過,將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開始施行。這也意味著,自明年開始,在濟南,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在交付使用后10年內,大修的城市道路在竣工后5年內,就不得再開挖了。
管線施工得“預約”“開挖”得提前1年
申請主管部門統籌安排
據梳理,上述條例在城市道路管理方面所作出的規定還有很多。其中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因工程建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應向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申請取得臨時占用道路許可證、挖掘道路許可證。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還應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另外,因挖掘、維護城市道路確需封閉道路中斷交通的,除緊急情況外,施工單位應提前5日向社會公告。
不僅如此,濟南還規定,新建、改建、擴建地下管線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單位,應于每年10月31日前向市政設施主管部門報送下一年度道路挖掘計劃,由市政設施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城市道路年度挖掘計劃并及時書面告知相關單位。
上述條例還規定,城市道路管理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擅自占用、挖掘;擅自建設建筑物;履帶車、鐵輪車或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機動車在橋梁或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車輛運載的貨物拖刮路面;向路面排放污水或者直接在路面上攪拌砂漿、混凝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