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菏澤4月21日訊(記者 邢孟 通訊員 王群) 曹縣一七旬老人騎人力三輪車與一輛機動三輪車相撞后倒地,隨后又遭一輛小轎車碾軋,不幸身亡。事故發生后,機動三輪肇事逃逸,法院判決由小轎車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發生后,曹縣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確定三輪汽車駕駛人承擔主要責任,小型汽車駕駛人承擔次要責任,老人不承擔責任。
雖然事故責任認定已出,但是負事故主要責任的三輪汽車車主肇事逃逸,老人的賠償問題就成了難題。老人家屬只好將小轎車車主連帶其投保的保險公司告上法庭,索賠180746元。
保險公司認為,由于事故的發生首先是由三輪汽車與老人發生碰撞,因此該三輪汽車車主和駕駛人應當首先在相當于交強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扣除這部分責任外,保險公司同意按照合同約定賠償相應費用。
菏澤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三輪汽車與老人發生交通事故致其倒地后,無證據證明老人當時的損害后果,但老人倒地后,經小型汽車碾軋后造成死亡是事實,無論老人倒地后的傷情如何,車輛碾軋造成老人死亡均具有高度蓋然性。在此事故過程中,未有證據證明老人有過錯,小型車車主對老人的死亡后果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老人親屬110000元,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老人親屬64513元,合計174513元。
(原標題:前車撞倒老人,后車碾軋致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