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西安3月15日專電(記者 陳晨) 日前,西安市長安區人民法院航天法庭審結了一起過量飲酒致人死亡的生命權糾紛案件,14名同桌共同飲酒者均被判賠償死者相應經濟損失。
2014年3月18日晚,曹某與妻子朱某參加被告王某為其子婚禮提前舉行的宴請,席間曹某與其同桌工友共飲酒11瓶。當夜宴請結束后,曹某走出餐館因醉酒倒地無法行走被送回住所。次日清晨,朱某發現曹某仍意識不清后撥打120,但醫護人員到達時,曹某已經死亡。4月23日,朱某將與曹某共同飲酒的14人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曹某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54.6萬元。
長安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依照民法通則相關規定,死者曹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酒精危險性而不控制酒量,其本人對其傷亡后果承擔主要責任。雖然各被告對死者死亡沒有過錯,但應酌情分擔相應民事責任。
今年3月12日,法院判定,被告王某對曹某的死亡承擔補償責任5000元,最后離席的8人各承擔2500元,其他5人各承擔賠償責任500元或1500元,駁回原告要超過補償數額部分之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