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份,韓國政府通過招標進口蘭陵縣產的大蒜2200噸。從山東出口的這批大蒜先在國內經過了韓國方面的檢測,檢測合格后裝船、鉛封。抵達釜山港口后,韓國國立農產物品質管理院(農管院)等進行了第二次檢測,結果卻顯示不合格,2200噸大蒜遭韓方退回。(詳見本報2015年2月3日報道)
檢測結果為何前后不一
針對退運山東大蒜一事,作為韓國準政府機關、此次退運大蒜的韓國直接進口機關,韓國農水產食品流通公社(以下簡稱aT)日前專門致電山東省商務廳,表示此次退運并非針對蘭陵蒜農,此前亦有多起美國、加拿大、印度等國的農產品因檢測不合格而遭退運的案例。
一前一后檢測結果不一,讓蒜農們難以接受。涉事蒜農之一王連全告訴記者,他們獲悉此事后,另找了韓國的一家機構復檢,結果為合格,但農管院并不認可。
針對供貨方的質疑,aT青島代表處負責人樸香表示,發貨前與到岸后的質檢方法都是一致的,檢測結果不一原因可能是“由于隨機抽樣檢查,新鮮農產品特性上品質不均一導致的差異”。
據其了解,韓國農管院出具不合格結果之后,供貨商表示要求復檢,農管院隨即進行了第二次檢驗,結果還是判定為不合格,這才會要求退運。
此外,aT提供的資料顯示,在采購這批大蒜時,韓國方面“考慮到2014年中國產大蒜作況不佳”,還特地將斑缺點混合率的標準降低了。即此前采購時對“重缺點”的要求是2%以下,這次采購標準降至5%以下,但這批大蒜仍沒有通過檢測。
對于aT進口的農產品要由農管院檢查的理由,樸香也予以說明,根據韓國相關規定,政府在韓國采購或出口以及進口農產品時,均要按照“農水產物品質管理法”接受農管院的檢查。
大蒜退運是否針對中國
樸香強調,韓方并非退運了所有從中國進口的大蒜。此次韓方共簽訂了3000噸中國大蒜的采購合同,其中800噸通過了檢驗,韓方已經收貨;剩余的2200噸因為被農管院查出結果超出采購規格(斑缺點)而退貨。
在回應材料中提到,aT一直通過國營貿易從海外進口農產品,近5年來,因韓國農管院檢測不合格出現過多起退運案例,包括美國、加拿大、印度等國進口的大豆、芝麻、大蒜、洋蔥等農產品,退運并非針對中國。
經aT判斷,此次大蒜退運事件是因為“海外供貨商的代理人未完全把aT招標信息轉達給海外供貨商而產生”。雖然標書中已明確規定了檢測、付款的事宜,但標書為韓文,造成供貨商信息掌握出現偏差。
韓方出口代理人大農農產的獨孤女士此前也承認,蒜農只拿到了部分標書,而原本韓國農水產食品流通公社的標書內容多達40多頁。翻譯的時候只翻譯了其中的基本內容和重要信息,對于其他大農農產認為無用的信息沒有進行翻譯。
樸香表示,今后為避免類似的事件再次發生,將會通過中國aT青島代表處運作“國營貿易信息支援中心”等方式提供招標信息。“我們也對此次大蒜退運深表遺憾,今后會為了增進韓中兩國的農產品貿易發展而竭盡全力。”
涉事蒜商提出四個疑問
2月14下午,記者再次聯系上王連全,得知其仍在北京等候相關部門的協調處理結果。對于韓方aT的說法,王連全并不認可。他認為,針對此次退運事件,海外供貨商代理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aT在該過程中并非沒有過錯。
“這次是韓國政府招標項目,既然aT是準政府機關,又在青島、上海設有代表處,其標書也應該在第一時間公布在這兩個代表處網站上,而不僅是其官方網站上。”王連全認為,由于招標信息不透明造成的企業損失,aT不能一推了之。
此外,王連全代表供貨方還提出四個疑問,希望韓方相關部門給予答復:
第一,正常的國際貿易流程是,中標后采購方發過來信用證,供貨方可以修改信用證上不合適的條款,要是要貨方不修改,蒜農可以不做這批貿易。而韓國流通公社是先讓蒜農打了百分之十的保證金,才給開具的信用證,抹殺了蒜農修改信用證的權利。對于這個問題,為何aT在回應材料中只字未提?
第二,蒜農認為,大蒜到達韓國釜山港口后先后經過了韓國藥品和食品安全處和動植物檢驗檢疫部門病蟲害檢測,只是在農管所規格檢驗中以重缺點超標判定不合格。從這個角度來看,被退運的大蒜只是部分不合格,但絕不能作為退貨的理由。為此,蒜農希望韓方就此回應。
第三,農管所認定的輕缺點和重缺點界限很模糊,檢測大蒜時不允許當事蒜農和代理人觀摩。為此,蒜農希望公開農管所抽檢被退運大蒜時的全程視頻。
第四,蒜農提出,既然aT也認為裝船前驗貨是為了為降低到韓國港后導致索賠或退運等問題發生的概率,那么,為何參與驗貨的不是負責在韓國檢驗的三家韓方官方機構,而是與大蒜檢驗毫無關系的人員?
王連全告訴記者,此次大蒜退運,他們除了要吸取出口貿易的教訓之外,更要繼續將此事維權到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