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報》視點新聞部聯合搜狐網進行的在線調查顯示,54%的參與調查者認為發生旅游安全事故的責任主要在于我國目前缺乏系統性的有效的旅游安全預警體系,33.84%的人將責任歸結于“管理者工作疏忽,不能主動發現安全隱患”。
64.13%被調查者:
交通是安全事故最易發環節
“你認為安全事故最容易發生在旅游業的哪個環節?”
對于這個問題,有64.13%參與調查的民眾選擇了“交通環節”,此外“景區自身安全”以及“旅行社”分別得到了12.31%和11.29%的投票,只有1成左右的受訪者認為“餐飲業”和“住宿業”是最容易發生安全事故的環節。
“從旅游者的角度考慮,旅游安全可以分為三個方面:一是消費者旅游體驗中的安全,比如登高、攀爬等旅游活動中的安全問題,這實際上是一個安全生產的問題;二是旅游交通安全;三是外部環境安全,比如海嘯、地震、戰亂等具有不可抗性質的安全問題。”著名旅游專家、中國社會科學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約研究員劉思敏向記者解釋道。
“交通環節”被多數民眾看成是最容易出現事故的旅游環節,對此,劉思敏認為,這反映出我國交通安全總體水平不高的事實。
“狹義來講,旅游交通就是指旅游汽車公司、旅行社等組織的旅游行為,這部分的安全管理要好一些,在安全意識教育和汽車安全核查上可以進一步加強;廣義的旅游交通則是跨區域的普通交通,其管理難度就很大了,比如自駕游,駕駛員的技術與行車文明素養都可能影響交通安全,這就意味著需要全民安全意識的提高。”劉思敏向記者解釋說。
據中國旅游協會教育分會副會長、國家旅游局“旅游安全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專家組組長鄭向敏介紹,以2012年為例,旅游交通業安全問題的具體特征為:道路交通事故多發,安全事故等級、發生頻率、傷亡人數仍名列各類交通事故之首,人為的交通違法是道路交通事故多發的主因。
“從安全事故的類型來看,旅游交通事故仍然占旅行社安全事故的最大比例;旅游糾紛和旅游質量事故所占比例也比較高。”鄭向敏說。
72.64%被調查者
旅游安全事故理賠混亂
“保障旅游安全最重要的還是要把安全意識放在第一位。游客的文明程度有待上升;從經營者角度也要把安全性放在至高無上的地位,比如旅游車輛、設備都要嚴格按照安全流程操作,前段時間埃及的熱氣球爆炸就是沒有按照安全流程操作導致的。”劉思敏在談到如何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時,向記者強調說。
而值得引起注意的是,此次調查結果顯示,在出游前只有不到6%的參與調查者會對旅游中的各個環節的安全問題進行全面考察研究,而30%的人表示根本不會進行此類考量。還有40%的人表示“考察比較片面,主要了解當地是否有自然災害、社會動亂”。
國家旅游局法規處干部郭志平在新近出版的由中國旅游研究院旅游安全研究基地組織專家編寫的《中國旅游安全報告(2013)》中提出,從實踐來看,一方面,不少旅游者安全意識淡薄,抱著僥幸心理,麻痹大意,缺乏基本的安全知識和自我保護意識,對旅游活動的危險性沒有足夠的認知,不閱讀安全須知和注意事項,也不主動詢問和獲取相關知識,甚至不遵守有關安全規定和不服從指揮;另一方面,安全能力欠缺,在出現緊急情況時不知道如何應對和處理,這些都是發生旅游安全事故的重要原因。因此,目前的旅游安全立法或多或少開始規定旅游者的安全義務,但由于多數規定比較籠統,導致難以操作和執行。
此外,對于以保障游客權益而問世的旅游保險,民眾的態度似乎也是“不買賬”。在此次調查中,有33.34%的受訪者表示不會購買任何旅游保險,各有31.5%和35.16%的被調查者表示“會購買相關保險”或“有選擇性的購買”。
“現在很多民眾旅游不買保險,我注意到其實是有一種買保險不吉利或者自己不會遇到危險的僥幸心理,我覺得應該破解這種心理狀況,建立正確的旅游安全觀念。”對此,劉思敏進一步解釋說,“旅游的相關保險本身不是一個保障機制,而是一個救助補償機制,是一個防止事故后對游客造成巨大沖擊的安排。”
不過,民眾保險意識的淡化,似乎和旅游安全事故發生后相關理賠的不完善有著莫大的關系。對于旅游糾紛解決渠道是否完善的問題,72.64%的參與調查者認為“比較糟糕,旅游安全事故理賠方面顯得十分主觀和混亂”;25.88%的人表示“旅游者有一定保障,但由于旅游保險無明確的法律定位,而現行保險法中也未涉及旅游保險的險種等,造成保險理賠仍比較艱難”;只有1.48%的人選擇了“比較完善,能得到預想的保障”。
鄭向敏認為,旅游保險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但在理賠過程中,旅行社和事故發生的旅游企業相互推諉、扯皮,游客的索賠程序繁瑣且艱難,往往不盡如人意。游客的旅游保險理賠尷尬依然是影響2013年中國旅游安全的又一消極因素。
54.21%被調查者:
推動旅游法相關細則出臺
對于“避免旅游安全事故的關鍵是什么”這一問題,在此次調查中,“盡快出臺專門保障旅游者安全的專門性法律法規,推動建立旅游安全綜合管理和救助制度,制定旅游安全風險提示、高風險旅游、旅游保險管理等旅游安全保障制度”得到了56.72%受訪者的認可。此外,還有24.38%的人希望通過“完善景區旅游安全組織系統,建立起包括旅游安全宣傳組織、旅游安全過程管理組織、旅游安全預警組織等在內的組織體系”來防范旅游安全事故的發生。
面對民眾對于旅游安全相關法律法規的高度期盼,我國近年來已經開始著手落實相關工作。新近出臺的旅游法就對旅游安全進行了專章規定,對于“旅游安全監管職責”、“旅游應急管理”、“旅游經營者的安全責任”等進行了明確規定。
“旅游法專章規定旅游安全問題,對旅游安全也是一種強調,比如明確縣級以上政府負責旅游安全事故的善后處理工作,既然這塊有了專章規定,那么出臺專門的旅游安全法就沒有必要了。”劉思敏說。
鄭向敏介紹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陸續出臺了旅行社條例、導游員管理條例、旅游投訴處理辦法等一系列與旅游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特別是我國旅游基本法的上位法――旅游法的出臺為保障中國旅游業持續、安全、穩定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是影響2013年乃至今后中國旅游安全的積極因素。
“不過,全國各地旅游部門在整頓和規范旅游市場秩序時,存在著與旅游相關的法律法規不一致、部門之間組織協調難度大、執法隊伍不穩定、旅游執法的認識不清等旅游執法中的 查難、管難、辦難 問題。”鄭向敏坦言,旅游執法中的“查難、管難、辦難”具體體現為旅游執法取證困難,處理難度大;旅游執法與相關部門存在交叉,執法主體權威性不夠,組織協調難度大;旅游經營者法律觀念淡薄,旅游者自我防范意識不強,執法的落實難度大。旅游執法的“三難”是影響2013年旅游安全的消極因素,也是亟須面對和解決的難題。
對此,參與此次調查的民眾也給出了自己的意見,有54.21%的人建議“推動旅游安全相關標準、制度和預案的配套建設,促進旅游法旅游安全條款的具體落實”,另有40.19%的被調查者認為應“加快制定旅游安全風險提示制度的實施細則,明確風險提示的具體機制;加快高風險旅游項目經營許可管理的實施細則,強化對高風險旅游項目的安全管理”。
54%的人認為發生旅游安全事故的責任主要在于我國目前缺乏系統性的有效的旅游安全預警體系
有33.34%的受訪者表示不會購買任何旅游保險
有54.21%的人建議推動旅游安全相關標準、制度和預案的配套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