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月3日上午,市民劉先生稱,他是上清路23號萬泰隨園小區的業主,2012年初就簽了購房合同,當時合同上說是2012年年底交房,但是現在半年過去了,劉先生卻一直沒有接到交房的通知。記者隨后也聯系了萬泰隨園小區的售樓處,了解到今年年初的時候小區已經建好了,但是由于里面沒有打通水電原因,一直無法給業主承諾何時可以交房……
現在還在外面租房
記者聯系上劉先生時,他對于這套房子還是顯得十分急切:“這房子打算作為婚房,一共花了200萬才買下的這套房子,2012年年初就簽了購房合同,合同說是2012年12月就可以交房。”
劉先生考慮到12月月底就可以交房了,于是就在2012年7月底在原來租住房子的地方又租了半年,但是過了半年之后,卻一直得不到交房的通知,于是劉先生去找售樓處,但是對方一直在拖延,甚至連原因都沒有說清楚:“每次去找,他們都是往后拖,一月拖二月,二月拖三月,幾乎每個月都要去找一次,現在已經拖到七月了。我租住的房子馬上就要到期,房東跟我說要漲房租,而且要租一年,這邊要是再不交房,那還得再租一年,現在家里的東西很多,而且租房子那么難,我可不想再來回折騰了,真的是希望能夠盡快交房……”
為啥延期交房呢?
7月3日下午,記者來到了位于上清路23號的萬泰隨園小區,記者看到這四棟樓的主體基本已經建完了,見不到幾個施工人員,而在該小區和上清路小學中間的一段圍墻處還有幾個工人正在施工,于是就上前問了幾句,幾位工人表示,具體情況他們也不是很清楚,而在小區里面,沒有見到一個施工人員。隨后記者在小區內一棟樓房的一樓大廳內見到幾位工作人員,向前詢問為何延期交房的情況時,工作人員均默不作聲,其中一位小聲說了一句“你找甲方,等等吧”,之后便低頭不語。
在劉先生購房合同上面清楚地寫著:“第十一條:甲方定于2012年12年31日前將該房屋交付給乙方,除不可抗力外。第十二條: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期限內將房屋交付乙方,應當向乙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按甲方已支付的房價款的萬分之一計算,違約金自本合同第十一條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交付之日止。逾期超過120天,乙方有權選擇下列第貳種方案追究甲方責任。壹:乙方有權單方面解除本合同。貳:自逾期超過120天之日起,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房價款萬分之二的違約金。”
售樓處:水電沒打通
劉先生說:“交房日期也是我選擇樓盤的原因之一,開發商應該把所有的可能性估算進去,如今一拖再拖,給我的生活造成極大不便。”對于劉先生反映的問題,記者隨后又聯系了萬泰隨園小區的售樓處,工作人員介紹,房子在2013年年初就建好了,無法入住的原因是小區里面的水電氣沒有通上。工作人員說:“我們工程部一直在和他們交涉,安裝水電挖管道需要破路,破路也要申請,我們現在就差這個了。”對于是否給業主賠付違約金的問題,工作人員表示當時合同上寫著不可抗力除外,因此并不承擔責任,不會賠償。之后記者打工程部工作人員的電話,截至記者發稿,工程部的電話一直占線。
對于售樓處的說法,山東誠遠律師事務所郝華君律師表示,不可抗力的因素之一是不可預見性。即合同當事人對于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必須根本無法預見。如果能預見,或應該能夠預見,則不構成不可抗力,安裝水電手續復雜時間長,按理說開發商應該是可以預見到的,因此并不能說是不可抗力,開發商還是有一定責任的。文/圖 記者 潘立超 實習生 王璐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