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細化、量化行政裁量標準,規范裁量范圍、種類、幅度。加強行政執法信息化建設和信息共享,提高執法效率和規范化水平。
——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摘登
□ 本報記者 張春曉 賈瑞君
在行政處罰領域,因隨意執法、人情執法、關系執法造成的“同案不同罰”現象廣受詬病,根源就是行政處罰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過于寬泛,滋生了尋租空間。去年底開始,我省規范行政處罰裁量權,把裁量尺度由“彈簧尺”變成精細“刻度尺”,截至今年9月底,在全省71個省直行政處罰實施機關中,已有41個省直部門公布行政裁量權基準。
10月10日上午,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一中隊焦志敏等三名民警巡邏至轄區高諸路時,發現一輛破舊的桑塔納轎車正在路上緩慢行駛。駕駛員在看到交警后,猛然加大油門想快速駛離。民警見狀,立即下車攔截。經查,該車屬等待報廢車輛,駕駛員宋某為準備駕考租了這輛車練手。沒想到剛練了沒多久,就被交警查個正著,當場被罰款2500元,行政拘留7日。
受到重罰的宋某后悔不已,同時也提出質疑:“罰款2500元,是不是太多?”
交警告訴宋某,根據《交通安全法》,無證駕駛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駕駛報廢機動車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兩項頂格處理應處罰款4000元;根據今年新出臺的《山東省公安機關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無證駕駛小型載客汽車罰款1000元,駕駛已達報廢標準的小型載客汽車罰款1500元,兩項合并處以罰款2500元。
一番解釋后,宋某說:“原來兩項最多罰4000,最少罰400,到底是多少咱也不懂,現在罰多少有硬杠杠,心服口服!
“在長期公安行政執法實踐中,由于治安案件的選擇性處罰缺少統一標準、處罰幅度的自由裁量過寬以及執法主體認識差異等因素,執法隨意性問題比較突出,導致出現‘同案不同罰’問題,這在一定程度上使公安機關執法的公正性、權威性受到質疑,也給少數民警利用職務之便徇私舞弊,辦人情案提供了可能!笔」矎d法制總隊總隊長張培林稱,今年1月1日起,我省公安機關在全國率先對涉及公安工作的277種違法行為的處罰標準進行量化,根據違法行為的種類、情節、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以及從輕、減輕、從重處罰等情形分別細化,并予以歸納、分類,力求全面細致,為全省公安機關行使行政處罰權提供可操作性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