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某企業集團總公司的紀委書記尤某在擔任單位破產清算小組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單位的21萬元公款炒股。近日,歷下法院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尤某有期徒刑5年,尤某親屬退還的21萬元已經發還給被害單位。
歷下法院審理查明,尤某于2003年8月1日被任命為山東省某企業集團總公司委員會委員,紀委書記。2009年該集團下屬的山東省某供銷公司,經貿公司,物資公司,山東省萬某,萬某某有限公司申請破產。2012年1月至7月期間,尤某指使清算組出納王某甲從山東省財政廳撥付到破產企業清算組的破產經費中轉出公款共計59.5萬到其個人賬戶,并將其中的21萬元用于個人炒股使用。在審理過程中,尤某的親屬退還了21萬元的挪用公款。
法院審理認為,尤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其行為已經構成挪用公款罪。最終判處他有期徒刑5年,退還的21萬元已經發還被害單位。